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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10-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8)北市警後字第8826668600號函訂頒
  • 一、本局為落實採購案,使能縝密執行,以達提升品質,節省公帑之目的,成立採購審議小 組。
  • 二、採購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計九名;由局長指派主管業務副局長為召集人( 主任委員),其餘八名委員分別為主任秘書、後勤科長為當然委員,餘六名由本局各科 室主管中遴選之。
  • 三、本小組之秘書工作,由後勤科辦理。
  • 四、本小組應依案件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列席會議表達意見。但不具表決權。
  • 五、本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採購案資格、規格、底價暨合約等審查。 (二)局長交辦採購方案之研議。 (三)與政府採購法相關之其他事項。
  • 六、本小組作業程序如下:   (一)送本小組審議之案件,除緊急特殊者外,應將有關主要資料於開會前二日,送小 組委員。   (二)開會時各委員根據業務單位提報之採購案資料,連同預估底價表分別審查,必要 時,業務單位應提出說明。   (三)本小組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四)經本小組審議之案件,應作成紀錄;並逐案編號,由小組核章後,陳報局長作最 後裁決。
  •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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