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市道路名牌及門牌之編釘,特訂定 本辦法。
- 第 2 條本市道路之命名應由戶政機關層報本府核定,或由本府逕行命名,但既有 道路更名應事先送議會審議。
- 第 3 條道路之區分原則如左: 一 凡通道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為路,其長度以五百公尺為原則,過長 之路得分為段,段之分界應擇取顯明處。 二 凡通道寬度在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者為街,其長度以五百公尺為 原則。 三 路或街兩邊狹小通道寬度未達八公尺或長度未達五百公尺者為巷。 四 巷內復有小巷者為街。
- 第 4 條路、街命名以左列範圍為原則: 一 路分別以國家元勳、元首、主義、國訓、省份、大都市、名山、大川 及紀念偉人、復興意義或地方慣用等名稱定名。 二 街分別以各省之都市、史蹟及本市重要地、河、川或地方慣用等名稱 定名。 三 同一街、路以同一直線或同一弧線為原則,其曲折部分應另定街路名 。 四 其他因情形特殊無法以第一款、第二款定名者,得以建築物使用性質 或名稱定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命名以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經緯線分東南、西南、西北 、東北四個地域。如以省份、大都市、城市、史蹟、名山、大川命名,應 參照我國版圖相當位置取名。
- 第 5 條巷街之定號依左列規定: 一 路與街中間之巷應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二 兩路或兩街中間之巷,依較寬路或街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三 兩街路寬度相等時則以較繁榮之街路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四 街號以通往巷之門牌次序定之。
- 第 6 條道路兩端及路之各段起訖處,均應豎立 (編釘) 道路名牌 (巷街號數) 如 有殘缺不全或新增者,由戶政機關函請本府工務局 (養護工程處) 隨時增 補。
- 第 7 條門牌號之編釘依左列規定: 一 本市以中山南路為經,忠孝東西路連線八德路為緯,以其中心點起算 輻射式順序編列門牌號。 (一) 東西行者,北邊為單號,南邊為雙號。 (二) 南北行者,東邊為單號,西邊為雙號。 (三) 東南、西北行者,東北邊為單號,西南邊為雙號。 (四) 西南、東北行者,東南邊為單號,西北邊為雙號。 (五) 弧線行之道路得以實際情形比照辦理。 二 正門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斜街巷銜接者編入街。 三 正門斜向兩路或兩街銜接處者,編入較寬之路或街。兩路或兩街寬度 相等時編入較繁榮之路或街。 四 同一住宅內之側、後門,均不另編門牌。但原有房屋確已分隔為左右 ,前後兩間各立門戶分別出入者,其側、後門得編釘門牌。 五 機關、學校、工廠、寺廟應以正門編釘門牌,其範圍內之附屬房屋不 另編門牌。 六 沿街路未經建築之空地,應每間隔約六公尺預留門牌號碼,俟其建屋 後順序編補。 七 門牌編釘後之街路,因變更建築物或在空地原預留門牌號中間新建之 房屋,需增加門牌,應編鄰近房屋之支號。 八 房屋門牌以地面層為基本號,其地下層編為「○○號地下」二樓為「 ○○號二樓」如各樓分隔兩間以上各立門戶分別出入者,其第二間起 以「○○號二樓之一」等順序編列餘類推。
- 第 8 條門牌之編釘、改編或補發、換發,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所在地戶政 機關申請辦理。並負擔工本費其標準另定之。 因道路更名須整編門牌時,由戶政機關辦理。
- 第 9 條未編釘門牌或私設門牌之房屋,應申請編釘門牌。新建、改建房屋或房屋 正門方向改變者,完工後一個月內申請編釘。
- 第 10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機關主動改編: 一 原編門牌號碼或支號重複或順序混亂者。 二 公寓式房屋原編門牌不符現行規定者。
- 第 11 條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 第 12 條編釘之門牌住戶負有保管之責,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使之掩蓋。門牌編 釘位置並依左列規定: 一 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 無適當位置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 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 大門上仍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稱門 牌號碼。
- 第 13 條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 處理。
- 第 14 條戶政機關應編製各里門牌編釘情形位置圖,並隨時將新編、改編、整編號 碼予以註記於有關各戶戶籍登記簿全戶動態記事欄內。
- 第 15 條門牌編釘後如有變更者,戶政機關應實施勘查重編或整編,並先行黏貼堅 韌紙質門牌。變更者附註原道路名稱門牌號碼及變更日期,新編者加申請 日期 (格式一) 將變更部分編造新舊門牌對照表 (格式二) 呈報本府備查 ,並通報有關單位。
- 第 16 條戶政機關應將每月門牌編釘情形造具門牌編釘報告表 (格式三) 三份,除 存根一份外,一份連同編釘門牌申請書 (格式四) 於翌月五日以前呈報本 府警察局備查,另一份送製鋁質門牌 (格式五) 。
- 第 17 條戶政機關得憑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之申請發給門牌證明書 (格式六、二 種) 。
- 第 18 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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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1001
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7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0022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