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里鄰組織,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作,提昇里鄰長服 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辦公處 (一)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並得設置於該里內之區民活動中心或 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 (二)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服務設備。
- 三、里鄰長之工作事項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1.里公務事項 (1)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2)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 (4)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5)里長證明事項。 (6)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7)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8)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9)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 2.交辦事項 (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2)區民活動中心之協助維護。 (3)基層藝文活動、區文化特色及體育活動之參與及協助。 (4)區、戶政工作站之協助推動。 (5)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6)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協助推動。 (7)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之協助推動。 (8)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之通報訪視及救助。 (9)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0)鄰里公園之協助維護及發動里民認養。 (11)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之協助推動。 (12)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宣導資料公報之分送。 2.睦鄰互助、守望相助之協助推動。 3.里內環境清潔之協助推動。 4.緊急災害之反映及協助救助。 5.社會福利、急難救助之協助。 6.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 7.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 8.鄰長證明事項。 9.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 10.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 四、里鄰長訓練及工作會報 (一)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一個月內舉辦里長工作研習,其後每年度由各區 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一次,以增進里鄰長之工作知能,提高為民服務效率。 (二)區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應事先訂定實施計畫並於研習活動十五天前將計畫函送 本府民政局備查。 (三)里長每半年應召集里幹事、鄰長召開里鄰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 ,共同研議左列事項: 1.里工作計畫之訂定。 2.召開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相關事項。 3.補助里長建設經費之運用。 4.區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 5.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設事項。 前項會議如有需要得邀請管區警員參加。
- 五、里鄰長表彰 本府各局處就其主管權責範圍內,對協助市政建設推動及為民服務工作有優異表現之里 鄰長,得簽報市長核定後予以專案表揚。
- 六、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3
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87)府民二字第8706785700號函訂頒全文6點;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