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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68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68)府民一字第47821號函訂頒
  • 一、各區行政中心設管理委員會,由聯合辦公之各單位主管為委員,以區長為召集人,各單 位得指派總務人員一人為聯絡人,另設註衛警若干人,負責行政中心之安全警衛,技工 及工友若干人,負責水電修理,公共設施、禮堂、會議室、樓梯間、地下室及電梯間之 清潔、雜役及車輛保管等工作,均由區公所負責指揮監督之。
  • 二、各區行政中心管理委員會之職掌如后: (一)有關行政中心內外公共設施之維護,修繕管理調配等事項。 (二)有關行政中心內外公共安全之維護。 (三)有關行政中心內外公共費用之分攤支付等事項。 (四)有關聯合辦公各單位間行政事務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 三、聯合辦公各單位應行注意事項如左: (一)凡危險,劇毒及具有爆炸性之物品,不得存放在行政中心內,以維安全。 (二)不得使用電爐燒水或取暖。 (三)不得占用行政中心走廊及公共設施。 (四)不得在行政中心內停放車輛。 (五)不得懸掛妨礙觀瞻之圖物及廣告招貼。 (六)不得損害行政中心之公共設施。 (七)其他有關公共安全,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 四、行政中心內設總值日室,其值日員工之輪配及管理事宜,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並報府核備 。
  • 五、停車場、餐廳、茶水供應及蒸飯設備及其他員工福利事項等,由聯合辦公各單位組織員 工消費合作社經營管理之。
  • 六、管理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區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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