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辦公處印由本府民政局比照印信條例委級印尺度,以木質宋體字刻製。
- 三、里辦公處印之製發、使用、管理應依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規定辦 理。
- 四、里辦公處印由里長自行保管或指定里幹事負責保管。
- 五、里長職名章之製發,由區公所民政課開具名單簽報區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存查。
- 六、里長職名章規格為二.七公分,寬0.六公分,以正楷刻製區名、里名、職稱、姓名、 其式樣為: ○○區 里長○○○ ○○里
- 七、里長職名章限於里長出具證明及其他里公務文件使用。
- 八、里長職名章由里長本人使用,不得委由里幹事保管、使用。
- 九、里長如有異動,應由區公所民政課將該里長職名章收回截角註銷。
- 十、里長職名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須填具書面報告向區公所申請補發;如為遺失時,區公 所應於網站及電子公布欄公告該職名章作廢。
- 十一、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如被擅刻、濫用或有其他非法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追究責任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民治字第10633007700號函修正第5、9、10點條文;並自106年11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