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民政業務之協調聯繫,以溝通觀念,統一作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民政業務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如遇區政檢討會或區里工作 人員業務研習會時得合併舉行。
- 三、民政業務會報由民政局長召集之,參加人員如左: (一)民政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科(室)主管、區政督導員。 (二)區公所民政課長、視導。 (三)其他指定之有關人員。
- 四、民政業務會報程序: (一)會報開始。 (二)宣讀上次會議紀錄決議案及主席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 (三)重要業務報告及檢討。 (四)討論事項。 (五)臨時動議。 (六)結論。
- 五、民政業務會報內容: (一)各區重要業務報告。 (二)區政督導員督導報告。 (三)民政業務興革事項。 (四)民政業務檢討改進事項。 (五)民政業務指示事項。 (六)其他。
- 六、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區民政業務報告,每次由本局指定四個區輪流提出書面扼要報告,並於開會前 七日打印七十份送本局第一科彙整,其餘各區僅作口頭重點報告。 (二)本局區政督導員應針對督導區政業務之建議改進事項及值得稱讚之事項提出口頭 報告。 (三)各區公所難以解決之重大困難事項及建議事項,可作成書面提案(格式如附件) 於開會七日前打印三份送本局第一科彙整。
- 七、會報決議及指示事項應作成紀錄分行參加單位切實辦理,對涉及本府其他有關單位之建 議事項分別專案函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並於下次會報時將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八、民政會報所需經費分別在本局及區公所相關經費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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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民區字第106328117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6年10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