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里辦公處服務功能,充實及有效管理里辦公處機具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里辦公機具,指供里辦公處使用之通訊、文書、電腦軟硬體及其他辦公設備 。
- 三、里辦公機具由里長以本府補助里鄰建設經費購置或租用;其經費之請撥及程序,依臺北 市政府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四、里辦公機具應裝設或放置於里辦公處。
- 五、里辦公機具由區公所依行政院訂定之事務管理規則、事務管理手冊及臺北市市有財產管 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列帳管理,其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機械 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列入財產帳,其餘列入物品帳管理。
- 六、里辦公機具以里長為保管人,里長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如因故意或過失致里辦公處 機具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發生或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發生損害者 ,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 七、里辦公機具所需相關耗材費用,由里長依臺北市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支出要點辦理。 前項費用應繳納而未繳納者時,區公所得由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項下扣除,代為繳納, 如有不足向里長追償。
- 八、里辦公機具於里長異動時,除公務用電話外,餘應移交繼任里長。
- 九、里辦公機具之汰換更新,由里長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所定使用年限及第三點規 定辦理。
-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部分自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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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14
臺北市里辦公處辦公機具購置及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89)府民一字第8904296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本要點修正部分自90年1月1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里辦公處辦公機具購置及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里辦公處辦公機具購置及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