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改善里鄰生活環境,提高里民生活品質,並促進各 里鄰公共服務;補助里鄰建設服務經費,由里辦公處依里民之建議及里內之需要自行運 用,以適時解決里內建設及服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為民政局),承辦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 三、本要點建設服務經費辦理項目如下: (一)防火巷之整頓清理: 1.髒亂(垃圾)清理。 2.鋪面維修。 3.環境清潔(消毒)維護及綠、美化(材料、花材、肥料、工資)。 4.其他有關整頓工作用途。 (二)守望相助工作: 1.巡守隊裝備(帽子、哨子、背心、腰帶、警棍、電擊棒、 指揮棒、充電式照明 燈、巡邏箱、緊急救護服務鈴)。 2.巡守機車(自備)油料補貼。 3.感應器、監視系統裝設、維修零件或耗材更換。 4.其他有關裝備、設施〈滅火器、消耗品等〉之購置、維修。 (三)鄰里公園之清潔維護: 1.清潔、打掃各項用具之購置。 2.公園花卉妝點、造景佈置、設施損壞之修護。 3.澆灌設施設置維護及水費。 4.其他有關公園維護服務用途。 (四)活動中心、里民活動場所各項設施之購置及維修。 (五)里內巷弄簡易照明設施: 1.簡易照明設施、太陽能燈之設置。 2.燈管及零件損壞維修。 3.燈柱傾斜、燈罩脫落及燈罩清洗。 4.油漆粉刷保養維護。 5.其他有關照明維修配備、零件。 (六)巷道或水溝之維修: 1.巷道路面、欄杆、水溝之局部整修。 2.水溝、溝渠淤積阻塞之清理、疏濬工作。 3.枯木危樹處理。 4.巷道車輛、行人安全警示輔助設施。 5.其他有關巷道、水溝維修所需之材料、器具、工資等工作用途。 (七)里鄰資訊電腦化相關設備之設置、升級及維修零件耗材等。 (八)里辦公處辦公機具、為民服務設施之購置(或租用)及維修。 (九)里內防疫、保健、防災、救災器材之購置(或租用)及其他小型零星工程或公共 設施: 1.防疫、保健器材(血壓測量機、水銀溫度計、卡式量體溫計,額溫片等)。 2.防災、救災器材(抽水機、發電機及輪架、輸送水管及接頭、鏟裝機、緊急照 明燈、喊話器、梯、鍬、剷、耙等)之租用、備置、配備零件或維修。 3.其他小型零星工程或公共設施。 (十)志工相關費用: 1.餐點及交通補貼代金。 2.物品及材料費。 3.保險費。 前項第十款所稱志工,係指里鄰幹部、熱心人士。 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目之補助費用,每人每次以支領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第一項第十款之總額度,不得超過本項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經費請撥及辦理程序: (一)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各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表向區公所申請補助,該 執行計畫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款收據送 區公所,憑以核撥補助費。 (三)各里辦公處需向本府公庫申請專戶存管該項經費。 (四)里辦公處依計畫項目及進度逕行招商辦理;各項工程及設施施工前、中及施工後 均應拍照存證。 (五)里辦公處辦理各項工程及購置設備,超過政府採購法所訂公告金額或本府規定金 額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相關採購規定辦理。 (六)里辦公處辦理各項工程及購置設備,付款時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存放於 里辦公處,其保存年限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七)前款發票或收據應記明事項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八)有關工程竣工之驗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購置設備係屬財產部分者,應為財產增加之登記,卸任時並列入移交。 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各區公所於年度開始時,通知里辦公處擬具執行計畫向區公所申請補助。 2.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計畫,審核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里辦公處開 具領款收據送區公所,憑以核撥補助經費。 3.里辦公處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內,彙整所有原始憑證正本,報區公所辦 理核銷事宜。如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目之經費支出者,應檢附印領清冊 正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會計年度終了後,里辦公處應填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區公所備查 ,並應同時張貼於里辦公處門首及里公布欄公告通知,如有節餘款應繳回區公所 。
- 五、督導考核 (一)里辦公處應按季將經費實際支用情形填報區公所。 (二)區公所應派員查核里辦公處辦理情形,查核結果如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應立即 通知改正,不為改正者應依法追繳該筆經費。 (三)區公所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與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款查核情形送審計部臺北市 審計處備查。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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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0
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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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93)府民二字第09325109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