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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民區字第106328117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6年10月18日起生效
  •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提高行政效率,特參照行政院函頒「各級行政機關推行便民工作實施 要點」及「行政機關櫃檯服務工作及服務態度改進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區公所辦理市民申請案件暨為民服務事項應實施櫃檯化作業,並以集中於一層樓面辦公 為原則。
  • 三、已興建區行政中心之區公所各業務課,其辦公場所尚未隔間者應以櫃檯化作業之原則規 劃,已完成隔間及未興建行政中心之區公所,應按原辦公場所狀況及設備適當調整。
  • 四、區公所應選擇明顯處所製掛辦公場所平面圖及辦理市民申請案件項目、時限、所需文件 之標示牌。
  • 五、區公所之各課(室)應標示該課(室)名稱,並於櫃檯或辦公桌上置放名牌(如附圖) 及備置各項申請案件之填寫說明範例、作業流程圖。
  • 六、工件人員須配戴識別證,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親切,對市民申請案件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應立即辦理;若因文件欠缺不能辦理者,應詳細說明,請其一次補正。
  • 七、不經總收發登記之人民申請案件,應分類設立登記簿登記備查。
  • 八、櫃檯化作業之策劃、訓練事宜,由區公所秘書室負責。
  • 九、區長及各課(室)主管對櫃檯化作業及參與作業人員應隨時加以督導,對不便民之事應 及時檢討改進,對違反便民措施之人,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十、區公所櫃檯化作業由本府民政局會同研考會督導考核。
  • 十一、各區公所櫃檯化作業實施計畫應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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