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本須知依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五之二規定訂定之。
- 貳、各項補助名額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及名額為準。
- 參、各項補助申請應具要件、所需證件、補助金額及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申請貸款利息補貼 一、申請要件 (一)設籍並居住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二)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各項貸款總額達十萬元以上且未滿三年 者。 (三)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但同一事業申 請者不得超過三人。 (四)經營行業稅籍應設臺北市(縣)且未滿三年者,並依法辦理營辦登 記。 (五)貸款利息補貼每戶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各項優惠性貸 款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不再補貼外,並應追繳 已補貼之金額。 二、檢附證件 (一)一般性貸款: 1.申請書。 2.最近三個月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5.銀行同意貸款授信核定通知書。 (二)創業貸款: 1.申請書。(如附件六-1 格式) 2.最近三個月內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乙份。 3.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5.經各公、民營金融機構同意創業貸款之授信核定通知書。 三、補助金額 (一)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依每年可能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 按台北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創業貸款 以全額、一般性貸款以五折利率)核算;為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 至十二月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 (二)每年可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如左: 1.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自第二年起以本會核定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逐年遞減十%為限。 (三)貸款金額及還款金額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 限補貼;超過前二項規定部分不予補貼。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本府原民會(第三組) (二)作業程序: 1.申請人接獲利息補貼核准函起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檢齊六個月 內向貸款銀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及本人印章、身分證申請核發 利息補貼。 2.凡戶籍遷出本市、未親自經營或未經本府原民會核准而變更營業 項目或轉讓者不予補助。 五、本利息補貼以本會所編列之年度預算為限。 職業訓練津貼 一、申請要件 (一)具有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者為優先。 (二)參加下列機構舉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接受訓練者: 1.本市職業訓練中心或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專案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職 業訓練班。 2.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舉辦之職業訓練班。 3.本市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及補習教育機構,並經專案核准舉辦之 訓練班。 (三)同年度內向同職類以補助一次為限,但屬進階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1 格式)。 (二)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繳費證明正本。 三、補助金額受訓時間及補助金額: (一)未滿二個月者,每月補助五千元。 (二)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每月補助八千元。 (三)四個月以上者,每月補助一萬元。 (四)一至三款受訓學員於受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 計金額應以不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五)凡個別參加職業訓練並符合第一條第二項所列之訓練機構所辦理之 各職類技藝訓練者,由本原民會補助學費及材料費。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本府原民會(第三組)。 (二)作業程序: 1.申請: (1)凡個別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於開訓後一個月內將申請書簽證欄 簽證後,連同證件送原民會辦理。 (2)由本府原民會於職業訓中心為原住民開辦之訓練班則由本府原 民會統一造冊發給。 2.核發:本府原民會於簽辦請款後,應於結訓前郵寄至職訓單位發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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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2
臺北市原住民申請各項補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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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一字第870837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