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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88)府原一字第8807082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二、各項補助名額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及名額為準。如審核合格名額超過 預定額度,除購屋補助以抽籤方式決定外,以申請之優先順序決定。
  • 三、各項補助申請應具要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急難特別慰問金: 1.急難特別慰問金種類: (1)急難救助:長期罹患疾病及家庭突發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 (2)醫療補助:非長期罹患疾病之一般醫療補助。 (3)喪葬補助:直系親屬或配偶,因故死亡無力殮葬者。 (4)災害救助: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損害 者。 2.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但申請災害救助者不以設籍本 市為限。 (2)遭遇急難事故,未獲本市社會救助者。 3.檢附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一─1 格式)。 (2)全戶戶籍謄本或蓋有原住民身份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公私立醫院診斷書及醫療費收據、死亡證明書或其它可資證明 之文件。 4.補助金額及特殊發放條件,詳急難特別慰問金之附表。 5.受理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 區公所。 6.作業程序: (1)申請: 除由當事人或其家屬以書面申請外,亦得由社會福利團體轉介 。 (2)訪視: 由受理機關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3)核發: 於受理機關簽辦請款後,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領款。 7.注意事項: 以上救(補)助項目,依其事由,每次僅得擇一項目申請。除情 況特殊外,每人每年度以兩次為限,項目不得重複,如重複申請 者不予受理。 (二)職業訓練津貼 1.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參加下列機構舉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者: A)本市職業訓練中心或本府原民會專案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職業 訓練班。 B)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舉辦之職業訓練班。 C)本市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及補習教育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班 。 (3)同年度內同類職業訓練以補助一次為限。但屬進階性質者不在 此限。 2.檢附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二-1 格式)。 (2)戶籍謄本或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繳費證明正本。 3.受訓時間及補助金額: (1)本市職業訓練中心或本府原民會專案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職業訓 練班: A)受訓期間一個月以上,每週日間上課四天以上,每月總時數 達一二0小時以上者,每月發給現行基本工資之生活津貼。 B)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 計金額應以不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2)個別參加者: 個別參加符合本須知所列訓練機構之各種職業訓練者,由本府 原民會補助學費及材料費。但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4.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1)申請: A)凡個別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於開訓後一個月內於申請書簽證 欄簽證後,連同證件送受理機關辦理。 B)本府原民會於職業訓練中心為原住民開辦之訓練班,由承辦 機構統一造冊發給。 (2)核發: 於受理機關簽辦請款後,由承辦職訓機構於結訓前發給受訓學 員。 (三)購屋補助: 1.申請要件: (1)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且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滿二十歲之原住民。 (2)建物登記謄本登狀日期,以申請前二年內為限。 (3)購買之住宅應座落於臺北市,並由申請者實際居住者為限。 (4)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5)未接受政府專案興建或購買住宅補助者。 2.檢附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三-1 格式)。 (2)切結書(如附件三-2 格式)。 (3)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若與配偶分戶者,應檢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4)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 (5)申請人(即所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補助名額及金額: (1)全年度核定補助二十五戶,如審查合格戶數超過預算額度,以 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2)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4.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1)申請時間: 申請人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向受理機關申請。 (2)核發: 經原民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款逕匯入申請人帳戶或通 知申請人領取。 6.注意事項: 每戶補助一次為限。違反申請要件而取得購屋補助者,如數追繳 。 (四)托育補助: 1.申請要件: (1)父母(或父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 (2)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惟未設籍之一方具 原住民身分者,須提出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資料,但未具原 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 (3)有十二歲以下兒童就托於本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公私立幼稚 園及兒童托育中心(以收托十二歲以下須要托育之本市國民小 學兒童為限)者。 (4)另依幼稚園教育法規定,幼稚園係招收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 兒童,兒童如未達四歲就讀於幼稚園者,不予補助。 2.補助金額及名額: (1)補助項目包括:保育費(學費、註冊費)、兒童活動費、材料 費、餐點費、平安保險費、雜費(校外教學、設備費、房租、 經常費、維護費、水電費、招生工作費、燃料費、教師在職進 修費)。 (2)托育補助金額每月最高額新臺幣柒仟元,收托費用低於柒仟元 者,依實際費用補助。實際補助金額依據預算金額補助。 (3)兒童托育中心原住民學生其收費標準如超過一般學生者,一經 查獲取消其向本府原民會申請補助之資格。 (4)就托期間如未滿一個月,依公式計算:實際費用─月費*(實 際就托天數╱30 天)。其申請前兒童已就托且符合補助資格 者得追溯補助,但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 (5)領取托育補助者,父母應教育子女族語及鼓勵其子女接受族語 教育。 3.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 4.作業流程:分二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由申請人(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洽妥就托機構 或保母人員,再向本府原民會提出申請。 A.應備文件: A)申請書(如附件四-一)。 B)出具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 C)機構就托証明書(如附件四-二):請機構協助提供。 D)凡二歲以下幼兒就托於保母者,應檢具保母收費證明書( 如附件四-三)及保母人員身份証正反面影本及保母訓練 結業証書或行政院勞委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訓 練時數累計卡(需累計八十小時以上)。 B.注意事項: A)原已就托者,請申請人於收到本表格後於十月十日前向本 府原民會提出申請;另本年度始就托機構者,申請人應於 兒童實際就托十五日內,向該會提出申請,若未於期限內 提出申請者,則依郵寄郵戳或申請件送達該會之日起算。 B)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更換園所者,申請人應於離開機構十 五日內通知本府原民會,兒童之父母負檢還剩餘補助款之 義務,並由收托機構檢還之,如未繳還,一經查知,取消 其向該會申請補助之資格。 C)以上文件應檢附齊全並詳細填寫,若送審文件填寫錯誤, 本府原民會將發還原件,俟更正無誤後,再行辦理後續相 關事宜。 D)申請件經審核無誤後,將由本府原民會函復申請人核准, 屆時請申請人收到該會核准函後,持該函至就托機構辦理 請款相關事宜。 (2)第二階段:收到本府原民會核准公函後,由機構辦理請款(如 附件四-四)。 A.應備文件: A)機構就托証明書:於家長申請時提供。(如附件四-二)。 B)機構彙整報表(如附件四-五)。 C)請款領據(如附件四-六)。 D)台北市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如附件四-七)。 B.注意事項: A)所報機構就托証明書之收費標準欄,請以每月收費計算,並 依機構內實際收費詳細填寫,如虛報不實經本府原民會審核 發現,將收回虛報部份。 B)機構於收到申請人所持本府原民會核准函後,應詳填應備文 件向該會辦理請款:若送審文件審核有誤,該會將退還更正 ,俟更正無誤後再予撥款。 C)為加速撥款作業,請配合開立台北銀行帳戶(帳戶名稱應以 機構立案名稱相同),以利本府原民會轉帳撥款。 D)為便於機構儘速收到本項補助,本年度仍半年撥款一次,請 就託機構配合下列時間送件請款: 補助日期 請款日期 八十八年七月至十二月 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 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十日前 八十九年七月至十二月 八十八年八月二日至八月十日前 若兒童於上述請款期限後就托者,請機構於每月一至十日前 送件請款,本府原民會將配合期限儘速撥款;如機構未及於 當月十日前請款者,補助款將延至次月一併核撥;本年度最 後請款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於八十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請款完畢者,該會不予補助(以上期限皆以 送達該會日期或郵戳日期為憑)。 E)如機構已收取申請人繳交之托育費時,應於收到本府原民會 補助款後,將申請人已繳之托育費退回,並留存申請人簽收 證明書備查。 H)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申請原因消失,機構應通知本府原民會 停止補助,並於七日內詳填兒童托育補助退款領據(如附件 四-八),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以郵局匯票方式,受款人名 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送該會辦理相關事宜, 如未繳還,一經查知,取消其向該會申請補助之資格,並追 回須退回之款項。 5.注意事項: 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停 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部分。如領有教育券之學童及符合中低收 入戶之育兒生活補助,請擇一申請補助。 (五)申請貸款利息補貼: 1.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各項貸款總額達十萬元以上,且貸 款至申請時未滿三年者。 (3)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但同一事 業申請者不得超過三人。 (4)經營行業稅籍應設臺北市(縣)且未滿三年者,並依法辦理營 業登記。 (5)貸款利息補貼每戶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各項優惠 性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2.檢附證件 (1)一般性貸款: A)申請書(如附件五-1 格式)。 B)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蓋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C)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D)足以證明銀行同意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2)創業貸款: A)申請書(如附件五-1 格式)。 B)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C)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D)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E)各公、民營金融機構創業貸款之相關文件。 3.補助金額、年限及名額: (1)補貼期限: 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2)每年可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如下: A)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B)自第二年起以本會核定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逐年遞減十%為 限。 (3)補貼利率: A)創業貸款: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補貼計算 基準分別按台北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 利率核算。 B)一般性貸款:按前開基本放款利率五折利率核算。 (4)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 款年限補貼;超過規定部分不予補貼。 4.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1)申請人接獲利息補貼核准函後,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檢齊六 個月內向貸款銀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本人印章及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申請核發利息補貼。 (2)凡戶籍遷出本市、未親自經營或未經本府原民會核准而變更營 業項目或轉讓者不予補助。 6.注意事項: 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不再補貼外,並應追繳已補貼之金額。
  • 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原民會統一印製。
  • 五、本須知所列補助金額標準及程序,以一年為期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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