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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0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0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80)府民一字第80019377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考核各區公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對區公所執行年度計畫及辦理委(交)辦事項,應由主管局、處、會依其主管業務 ,以督導考核資料評定年度成績,於年度結束後二十日內送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 局)彙陳市長核定,並將其優缺點及改進意見函知各區公所檢討改進。
  • 三、考核時依區公所課(室)業務性質分為民政、社會、經建、兵役、秘書等五組實施。其 總成績按左列比率計算之: (一)民政組占百分之五十一。 (二)社會組占百分之十二。 (三)經建組占百分之十四。 (四)兵役組占百分之十五。 (五)秘書組占百分之八。
  • 四、各主管局、處、會所訂年度工作考核項目如有增減時,其項目配分由各組原有配分自行 調配。
  • 五、年度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由本府各主管局、處、會於年度開始前送由民政局彙整,擬 訂年度工作考核實施項目及評分標準彙陳市長核定後實施。
  • 六、考核成績等級如左: (一)總分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二)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者。
  • 七、區公所如有未經辦考核項目之業務,該組成績以缺項方式處理。其計分方式如左: 各組考核項目得分總和 ────────────×100 =實得分數。 100-缺項配分
  • 八、區公所總成績經評定列甲等前五名之區長,第一、二名各記功二次;第三、四名各記功 一次;第五名嘉獎二次。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過或申誡。
  • 九、課 (室) 成績列甲等前五名之主管;第一、二名各記功一次;第三、四各各嘉獎二次 ;第五名嘉獎一次,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過或申誡。
  • 十、主辦項目之工作成績經評定列為各該項目全市甲等前三名之人員,第一名記功一次,第 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並發給個人績優獎金,第一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 元;第二名二千元;第三名一千五百元。列丁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過或申誡。
  • 十一、區長及課(室)主管之獎懲,由本府人事處統一辦理,各受考核項目承辦員之行政獎 懲,由各區公所依權責自行核定。但另有協辦人員時,以獎勵主辦人員為限。
  • 十二、單項成績達獎勵標準,在年度中已辦理專案獎勵時,不再重複獎勵,其獎金照發。考 評單位應在評分備註欄內載明獎勵種類及文號。
  • 十三、個人績優獎金,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撥交各該區公所轉發。其個人獎金由有關課(室) 主管簽報區長核定,發給各該項目之績優人員。但另有協辦人員時,主辦人員獎金不 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 十四、區及課(室)成績列甲等前五名而積分相同者,其名次由民政局召集有關單位會商決 定之。主辦人員同項成績列全市甲等前三名而積分相同者,其名次由各主管局、處、 會遴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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