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推行敦親睦鄰 及守望相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係指共同協助治安工作,辦理急難救助,維護環境衛生 ,舉辦睦鄰聯誼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事宜。
- 三、各區公所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以下簡稱管理輔導組),由各區長為 召集人,警察分局長為副召集人,里長及有關單位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 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配合警勤區建立巡守組織。 各里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推行小組(以下簡稱推行小組),由里鄰長、里幹事組 成之,里幹事並為小組幹事。
- 四、管理輔導組任務如左: (一)執行區公所擬訂之年度計畫。 (二)協調及發動民間團體與社會大眾支持與協助推行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 (三)輔導各里辦公處辦理睦鄰互助活動及藝文活動等。 (四)年度結束後辦理年度工作檢討會及觀摩會。 (五)其他與睦鄰互助有關事務之研討。
- 五、推行小組任務如左: (一)以鄰、街 (路) 、巷、弄、大廈為編組單位,適時舉辦各種文康休閒、交誼活 動,以加強居民之聯繫。 (二)輔導各編組單位依需要召開戶長會議,研商解決問題,並使居民相互認識。 (三)主動與治安單位聯繫合作,並提供各種治安資料。 (四)訪問家戶,探求民瘼,隨時會同有關單位、團體,辦理急難救助。 (五)勸導住戶自行打掃住宅內外環境。 (六)辦理其他有關推行敦親睦鄰,協助守望相助工作。 各推行小組為辦理前項工作,應繕造戶長名冊,並隨時更新分送編組單位。
- 六、各區公所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執行計畫及進展與年度工作目標,送本府民政局備查。
- 七、管理輔導組每六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推行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併同里工作會報辦理。
- 八、各區公所應定期派員督導考核所屬各里推行績效。
- 九、個人或民間團體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著有績效者,由各區公所獎勵或報請本府 表揚。 管理輔導組及推行小組行政人員,推行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有具體優異事蹟者,由 本府予以獎勵,辦理不力者予以懲處。 前二項之獎勵,依所附標準表辦理之。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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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民二字第82028808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