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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90)府民二字第9003147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里鄰長資訊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里鄰長資訊管理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掌握里、鄰長動態,建立完整資訊系統,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 二、本市里鄰長資料,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納入資料管理。
  • 三、凡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使用里、鄰長資訊時,應函請民政局同意後,並由民政局製作完 成後,交由申請單位使用,每次申請數量以一份為限。
  • 四、各區公所應確實掌握里、鄰長動態,並按月造具里鄰長異動名冊、里鄰長異動基本資料 及異動概況統計月報表(如附件一、二、三)各二份,除一份自存外,另一份於次月五日 前函送民政局備查。
  • 五、民政局得隨時派員至各區輔導及抽查里鄰長異動作業情形,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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