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松山區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加強松山區行政中心十一樓大 禮堂 (以下簡稱本禮堂) 之使用管理,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本禮堂除由本區行政中心各合署辦公單位優先使用外,以提供政府機 關及登記有案之團體、公、私法人舉辦富有教育意義之文化育樂活動 或集會為限。
- 三 本禮堂除國家重要慶典活動、紀念節日或本所自行使用時間及機電保 養不對外開放外,其它時間得受理登記使用。
- 四 本所以外其他各合署辦公單位申請使用本禮堂免收場地使用費,惟仍 需付保證金、逾時及清潔保證金、水電費、空調費、其他使用費等。
- 五 本禮堂之使用時間分為三個時段場次。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時段,使 用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其時段區分如左: (一)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 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 晚上七時至十時。
- 六 申請使用時,應填具借用申請表 (表格如附件一) ,並於使用十日前 ,檢具活動或集會資料,向本所秘書室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核同意並 繳納場地使用各項費用、保證金 (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及借用切結 書 (格式如附件三) 後始得使用。 附件一 編號:茲向 貴所借用十一樓大禮堂,自願遵守一切規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願意立刻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不要求退還,並接受有關機關取締處理, 絕無異議: 一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有營業行為者。 四 有安全顧慮者。 五 有擺設宴席宴客事宜者。 六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 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九 使用火把爆竹者。 十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十一 違反使用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者。 此 致 台北市松山區公所 申請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蓋章 申請人姓名: 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台北市松山區行政中心十一樓大禮堂借用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借 用 日期時間 自 起囗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晚上七時 民國 年 月 日 至十時 至 至□下午二時至五時 用途說明 參加活動 人 數 收費金額 場地使用費: 元 鋼琴 使用費: 元 水 電 費: 元 空 調 費: 元 場地桌椅、桌巾費: 元 繳費金額 合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會計室: 會辦單位:政風室: 附件二 台北市松山區行政中心大禮堂出借使用收費標準表區 長 副 區 長 秘 書 主 任 秘 書 室 主 任 承 辦 人 附註: 一 每場次均以三小時為一時段,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 二 各項使用費須於活動日前五天繳清,逾期視同放棄。 三 場地使用前一小時由管理人員開門,如需提早佈置、彩排,自上午八 時起至晚上九時止,以提供工作燈為原則,照時數計算收取場租費及 燈光費每小時一、○○○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 四 本表設備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新表為準。 附件三 借 用 切 結 書 一 茲向 貴所借用十一樓大禮堂自 年 月 日 午 時 至 年 月 日 午 時止,作為本 之用 ,願遵守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及自行負責,絕不向 貴所提出任何要求 。 二 借用大禮堂繳納保證金及逾時、清潔保證金合計一六、○○○元) , 使用場地按時結束並歸選所借物品及場地恢復原狀,且立即打掃清潔 ,關妥門窗、用水、用電等,保證金分別予以退還,否則逾時部份繳 交市庫;清潔部份全權委託 貴所處理,處理後如有差額願無息多退 少補,特立此據為憑。 此 致 台北市松山區公所 借用單位: 負責: 蓋章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場地 名稱 面 積 (內部) 最大容量 區 分 收費標準 備 註 大 禮 堂 136.8 坪 150 人 場 地 使 用 費 上午次 九時至十二時 下次次 二時至五時 二、○○ ○元 保證金一 ○、○○ ○元另 ( 逾時及清 潔保證金 各三、○ ○○元) 二、○○ ○元 晚間次 七時至十時 三、○○ ○元 每場次水電費 五○○元 每場次空調費 一、○○ ○元 鋼琴 一、○○ ○元 如須調音 ,請自行 負責 場地桌椅、桌巾費 會議桌每 張一○元 會議椅每 張五元 桌巾每條 五○元 - 七 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於五日前通知原申請使用 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原申請使用單位不 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 八 使用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所,不得私自轉 讓,其已繳各項費用無息退還,逾期通知本所者,除因天災或不可抗 力事故外,已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 九 使用單位需接電或臨時按裝燈光照明及其他電器設備時,必須先經本 所同意,並會同本所技術人員辦理,不得擅自架設。如有意外事故或 損毀,申請使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十 使用本所禮堂應愛護一切設施,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 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
- 十一 使用場地時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單位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 賠償。
- 十二 使用者作現場錄影、攝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 機器之架設應於事前與本所協調,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 侵害他人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 十三 使用期間會場內之安全維護,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倘有意外發生 ,不得向本所請求任何賠償。
- 十四 借用本禮堂所繳納保證金,俟使用場地按時結束,歸還所借物品並 將場地回復原狀、立即打掃清潔、清除廢棄雜物、關妥門、用水用 電,經本所派員檢查無誤,保證金始無息退還。如於次日未依上述 規定辦理時,本所得逕行僱工處理,其費用由所繳保證金內支付。 如有損毀場地設備或物品時,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保證金不敷支 付時,使用單位應補足差額。
- 十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得終止其使用,必 要時並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有營業行為者。 (四) 有安全顧慮者。 (五) 有擺設宴席宴客事宜者。 (六) 活動內容顯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八) 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九) 使用火把爆竹者。 (十)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十一) 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
- 十六 本禮堂所收費,由本所依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 十七 本禮堂場地外借管理工作人員加班費、誤餐費等分別由本所編列年 度預算支應。
- 十八 本所禮堂最高容量為一五○人,活動集會人數超者得拒絕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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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92)府民一字第092006038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