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改善社會風氣,倡導婚禮節約,推行 國民禮儀,辦理市民集團婚禮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申請對象: (一)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市民集團婚禮: 1 未婚男女一方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2 男女雙方未在本市設籍,但一方在本市內之各公私立機構、學校 、團體服務之在職員工,經服務單位證明者。 (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參加市民集團婚禮: 1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 2 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3 女子離婚或喪偶未逾六個月之期間者。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4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5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6 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 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7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 母同意者。 8 有配偶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 9 因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10 具現役軍人身分,未得其隸屬長官核准者。
- 三 申請手續規定如左: (一) 申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或本府民政局 ( 以下簡稱民政局) 申請: 1 申請表二份 (表格向區公所或民政局洽領,所填事項應與戶籍記 載完全相符,字體不得潦草) 。 2 男女雙方最近一寸半身相片各二張。 3 男女雙方國民身分證及私章 (驗用後當場發還) 。 4 未成年人結婚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二份 (表格向區公所或民 政局洽領) 。 5 未在本市設籍者,應繳交在本市公私立機構、學校、團體服務證 明書。 6 女子離婚或喪偶者,有關離婚或喪偶已逾六個月期間之證明文件 。 7 監護人與受監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應檢附受監護人之父母 同意書二份。 8 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其隸屬長官核准之軍人婚姻報告表正本一 份、影本二份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 。 (二) 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切實查閱雙方當事人申請表件是否齊全,所 填資料與戶籍記載是否相符,申請人是否合於本須知二所列要件。 申請表件不全者,應立即輔導當事人補正;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 在申請表「審查結果」欄簽註「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參加」之意見 ,並逐級加蓋職章後隨即函送民政局彙辦;不合規定者,即將原件 退還申請人,並敘明理由。
- 四 申請人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 經核定參加婚禮者,不得中途退出、以免影響婚禮整體計畫及儀式 進行。 (二) 有關婚禮進行全部狀況及程序,由民政局於典禮前定期邀請新人舉 行座談會時詳細說明 (座談會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 (三) 參加新人於婚禮當日每對發給免費停車證一枚,以利於指定地點停 放禮車使用。 (四) 舉行婚禮當日,各當事人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私章準時報到 ( 逾時不候,並請新郎、新娘報到完畢後切勿離開指定之新人休息室 ) 。 (五) 新人佩花、新娘捧花及結婚證書,均由民政局統一製備,免費供應 ,新娘捧花,於報到時當場分發 (如欲提早使用捧花,可於婚禮當 日上午八時攜帶新郎身分證至新人報到處領取) 每對新人並獲得市 長贈送紀念品一份。 (六) 舉行婚禮時,新郎穿著中山裝或西裝,新娘穿著新娘禮服 (新娘禮 服由民政局統籌租用,禮服試穿時間、地點由區公所另行轉知) 。 (七) 請轉知參加觀禮親友於婚禮進行中切勿進入新人站立行列攝影,以 維持典禮隆重氣氛及良好秩序。 (八) 參加婚禮之男女雙方宴客應注意節約,最好以茶會招待,不宜舖張 浪費。 (九) 新郎、新娘請於婚禮後十五日內憑結婚證書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 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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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3002
臺北市政府舉辦市民集團婚禮申請參加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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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9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79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79)府民三字第79009298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