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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治字第10131772500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101年6月1日生效
  • 第 1 條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
    等 級 建 坪 場地使用費 保證 金 代辦 清潔 費
    基本費 電 費 水 費
    無冷氣 有 冷 氣 一 般 特 殊
    二○○坪 以上 一、五 ○○ 二○○ 19噸 以上 一、 ○○ ○ 一 ○ ○ 二 ○ ○ 一○ 、○ ○○ 六、 ○○ ○
    一五○坪 -一九九 坪 一、二 五○ 一五○
    八、 ○○ ○ 五、 ○○ ○
    13-1 8 噸 八○ ○
    一○○坪 -一四九 坪 一、一 ○○ 四、 四○ ○
    七○坪- 九十九坪 七五○ 一○○ 7-12 噸 六○ ○ 五 ○ 一 ○ ○ 五、 ○○ ○ 三、 ○○ ○
    五○坪- 六十九坪 五○○
    二、 六○ ○
    3-6 噸 三○ ○
    三○坪- 四十九坪 三五○ 五○ 四、 ○○ ○ 二、 四○ ○
    未滿 3 噸
    三○坪未 滿 二五○ 二○ ○ 二、 ○○ ○
    備 註 一、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四小時計算,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十時為一單位時段。使用未滿 一單位時段者,如使用時數可得確定者,依其實際使用時數 比例收費;如使用時數不確定者,則以一單位時段計算。辦 理告別式活動時,使用時間最長為三時段(十二小時)。於 以上三時段外是否開放及收費,由所轄區公所自行決定。 二、區民活動中心之收費按實際使用面積依上述等級計算。 三、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七折 計算。每次申請使用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間使用情 形良好,得繼續申請使用。 四、水費收費標準分為一般及特殊兩種,特殊情形係指辦理婚喪 喜慶宴會活動。但舉辦喜宴活動者,以該場地設有廚房及污 水排放設備者為限。 五、冷氣費之計算視其使用空間是否可明確區隔:可明確劃分者 ,依該隔間冷氣噸數收取;無法明確區隔者,以總噸數收費 。每年六月至九月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一律收取冷氣費; 其餘月份,則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六、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一日以書面 或口頭方式告知區公所;並於三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如逾 期申請時,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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