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北市各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代辦清潔費金額表 ├──┬─────────┬────────────────── │ 等 │ │場 地 使 │ │ ├─────┬───────────┬ │ │建 坪│ │電 費│ │ │ │基 本 費├───┬───────┼ │ 級 │ │ │無冷氣│有 冷 氣│ ├──┼─────────┼─────┼───┼─┬─────┼ │ │ │ │ │19│ │ │ 甲 │ 二○○坪以上│一、五○○│二○○│噸│ │ │ │ │ │ │以│ │ ├──┼─────────┼─────┼───┤上│一、○○○│ │ │ │ │ ││ │ │ 乙 │一五○坪-一九九坪│一、二五○│ ├─┼─────┤ │ │ │ │ │13│ │ ├──┼─────────┼─────┤一五○│∣│ │ │ │ │ │ │18│ 八○○│ │ 丙 │一○○坪-一四九坪│一、一○○│ │噸│ │ │ │ │ │ │ │ │ ├──┼─────────┼─────┼───┼─┼─────┼ │ │ │ │ │7│ │ │ │ 七○坪-九十九坪│ 七五○│ │││ │ │ │ │ │ │12│ 六○○│ │ 丁 ├─────────┼─────┤一○○│噸│ │ │ │ │ │ │ │ │ │ │ 五○坪-六十九坪│ 五○○│ ├─┼─────┤ │ │ │ │ │3│ │ ├──┼─────────┼─────┼───┤││ │ │ │ │ │ │6│ 三○○│ │ │ 三○坪-四十九坪│ 三五○│ │噸│ │ │ │ │ │ ├─┤ │ │ 戊 ├─────────┼─────┤ 五○│未├─────┤ │ │ │ │ │滿│ │ │ │ 未滿三○坪│ 二五○│ │3│ 二○○│ │ │ │ │ │噸│ │ ├──┼─────────┴─────┴───┴─┴─────┴ │ 備 │⑴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四小時計算,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 │ │ ,使用未足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辦理告別式活 │ │ ,不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 │⑵各區活動中心如因設置里辦公處等辦公場所致其使用面積減少 │ │⑶每週定期定時借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八折計 │ │⑷水費收費標準分為一般及特殊兩種,特殊情形係指辦理婚喪喜 │ 註 │⑸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三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如 └──┴──────────────────────────── ────────────────────┐ │ ───────┬──────┬─────┤ 用 費│ │ │ ───────┤ │代 辦│ 水 費│保 證 金│ │ ───┬───┤ │清 潔 費│ 一 般│特 殊│ │ │ ───┼───┼──────┼─────┤ │ │ │ │ │ │一○、○○○│六、○○○│ │ │ │ │ │ ├──────┼─────┤ │ │ │ │ 一○○│二○○│ │五、○○○│ │ │ │ │ │ │ 八、○○○├─────┤ │ │ │ │ │ │ │四、四○○│ │ │ │ │ ───┼───┼──────┼─────┤ │ │ │ │ │ │ │三、○○○│ │ │ │ │ │ │ 五、○○○├─────┤ │ │ │ │ │ │ │二、六○○│ │ │ │ │ 五○│一○○├──────┼─────┤ │ │ │ │ │ │ │二、四○○│ │ │ │ │ │ │ 四、○○○├─────┤ │ │ │ │ │ │ │二、○○○│ │ │ │ │ ───┴───┴──────┴─────┤ 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十時為一單位時段│ 動時,借用時間最長為三時段 (十二小時) ,│ │ 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計算費用。 │ 算,六個月以上者以六折計算。 │ 慶宴會活動。 │ 逾期申請,不予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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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85)府民二字第8505779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