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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85)府民二字第85057790號函訂頒
  • ┌───────────────────────────────
    │ 台北市各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代辦清潔費金額表
    ├──┬─────────┬──────────────────
    │ 等 │                  │場          地          使
    │    │                  ├─────┬───────────┬
    │    │建              坪│          │電                  費│
    │    │                  │基  本  費├───┬───────┼
    │ 級 │                  │          │無冷氣│有    冷    氣│
    ├──┼─────────┼─────┼───┼─┬─────┼
    │    │                  │          │      │19│          │
    │ 甲 │      二○○坪以上│一、五○○│二○○│噸│          │
    │    │                  │          │      │以│          │
    ├──┼─────────┼─────┼───┤上│一、○○○│
    │    │                  │          │      ││          │
    │ 乙 │一五○坪-一九九坪│一、二五○│      ├─┼─────┤
    │    │                  │          │      │13│          │
    ├──┼─────────┼─────┤一五○│∣│          │
    │    │                  │          │     │18│    八○○│
    │ 丙 │一○○坪-一四九坪│一、一○○│      │噸│          │
    │    │                  │          │      │  │          │
    ├──┼─────────┼─────┼───┼─┼─────┼
    │    │                  │          │      │7│          │
    │    │  七○坪-九十九坪│    七五○│      │││          │
    │    │                  │          │      │12│    六○○│
    │ 丁 ├─────────┼─────┤一○○│噸│          │
    │    │                  │          │      │  │          │
    │    │  五○坪-六十九坪│    五○○│      ├─┼─────┤
    │    │                  │          │      │3│          │
    ├──┼─────────┼─────┼───┤││          │
    │    │                  │          │      │6│    三○○│
    │    │  三○坪-四十九坪│    三五○│      │噸│          │
    │    │                  │          │      ├─┤          │
    │ 戊 ├─────────┼─────┤  五○│未├─────┤
    │    │                  │          │      │滿│          │
    │    │        未滿三○坪│    二五○│      │3│    二○○│
    │    │                  │          │      │噸│          │
    ├──┼─────────┴─────┴───┴─┴─────┴
    │ 備 │⑴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四小時計算,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
    │    │  ,使用未足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辦理告別式活
    │    │  ,不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    │⑵各區活動中心如因設置里辦公處等辦公場所致其使用面積減少
    │    │⑶每週定期定時借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八折計
    │    │⑷水費收費標準分為一般及特殊兩種,特殊情形係指辦理婚喪喜
    │ 註 │⑸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三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如
    └──┴────────────────────────────
    
    ────────────────────┐
                                            │
    ───────┬──────┬─────┤
    用          費│            │          │
    ───────┤            │代      辦│
    水          費│保   證   金│          │
    ───┬───┤            │清  潔  費│
    一  般│特  殊│            │          │
    ───┼───┼──────┼─────┤
          │      │            │          │
          │      │一○、○○○│六、○○○│
          │      │            │          │
          │      ├──────┼─────┤
          │      │            │          │
    一○○│二○○│            │五、○○○│
          │      │            │          │
          │      │  八、○○○├─────┤
          │      │            │          │
          │      │            │四、四○○│
          │      │            │          │
    ───┼───┼──────┼─────┤
          │      │            │          │
          │      │            │三、○○○│
          │      │            │          │
          │      │  五、○○○├─────┤
          │      │            │          │
          │      │            │二、六○○│
          │      │            │          │
      五○│一○○├──────┼─────┤
          │      │            │          │
          │      │            │二、四○○│
          │      │            │          │
          │      │  四、○○○├─────┤
          │      │            │          │
          │      │            │二、○○○│
          │      │            │          │
    ───┴───┴──────┴─────┤
    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十時為一單位時段│
    動時,借用時間最長為三時段 (十二小時) ,│
                                            │
    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計算費用。          │
    算,六個月以上者以六折計算。            │
    慶宴會活動。                            │
    逾期申請,不予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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