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問在職死亡里鄰長之遺屬,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里鄰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一次喪葬慰問金,其數額如左: (一)里長:新臺幣五萬元正。 (二)鄰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正。
- 三、里鄰長喪葬慰問金,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委託各區公所發給之。
- 四、里鄰長喪葬慰問金發給後,由區公所檢附里鄰長死亡證明書影本及領款收據(格式如附 件)送民政局核銷。
- 五、里鄰長喪葬慰問金之受領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無第一項之受領人時,以其生前指定之人為受領人。
- 六、辦理里鄰長喪葬慰問金及其業務所需經費,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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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86)府民二字第860989760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