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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71-7-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86)府社七字第8608785100號函發布本要點停止適用
  • 台北市政府 (以上簡稱本府) 為補助寺廟、宗祠設置靈灰寄存場所,特訂 定本要點。
  •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 本要點補助對象如左: 一 寺廟、宗祠新建靈灰寄存場所。 二 寺廟、宗祠提供既有靈灰寄存位。 三 已有靈灰寄存位之寺廟、宗祠增置靈灰寄存位。
  • 本要點補助之寺廟宗祠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經寺廟、宗祠主管機關依法核准有案,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優先,未 具財團法人資格者,則以募建者為限。 二 增置靈灰寄存場所,以附設於合法寺廟、宗祠建築範圍內者為原則。 三 新建靈灰寄存場所,應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他施行細則,都市計 畫法及其本市施行細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與本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定等規定辦理。
  • 申請補助須檢具左列文件書表一式三份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設置計畫 (含設計圖) 書。 三 由建築師簽證之經費概算書。 四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限法人登記者) 五 申請補助事項之董事或管理委員會或信徒大會會議記錄影本。 六 補助靈灰寄存位位置圖及收費標準。 前項第 (二) 至 (三) 款於申請補助提供既有或增置靈灰寄存位者免附, 第 (六) 款於申請補助新建靈灰寄存場所免附。
  • 已附設靈灰寄存場所之寺廟、宗祠提供既有或增置較低價之靈灰寄存位, 每一靈灰寄存位最高以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前項受補助之寺廟、宗祠其寄存位之收費,應以扣除補助款後之金額計價 。
  • 本要點補助提供既有或增置靈灰寄存位,其補助費請領手續,由寺廟、宗 祠依契約約定檢具收據及靈灰寄存場所寄存位使用證明,申請補助。
  • 本要點補助新建靈灰寄存場所範圍包括建築費及設備費,其建築費比照公 立學校造價標準予以核計,設備費比照市立靈骨堂 (塔) 靈灰存放架造價 標準予以核計,並由社會局勘酌實際狀況予以補助,每一補助案最高以新 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 本要點補助新建之靈灰寄存場所收費除上限由社會局定之外,應比照省、 市公立靈骨堂 (塔) 收費標準訂定,並經社會局核准。
  • 新建靈灰寄存場所補助費請領手續如左: 一 申請人應依照契約約定按施工進度,分期申請補助費。 二 申請人應依照契約約定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社會局審核 後發還。
  • 本要點補助之寺廟宗祠,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 不改善者,其領取之補助款,應依社會局所定期限返還,逾期未返還者, 依法訴追。 一 新建靈灰寄存場所領取部分補助費,不予興建。 二 領取補助費並未提供既有或增置靈灰寄存位。 三 興建完成後不作靈灰寄存場所使用。 四 收費調整未報經社會局同意或核准。
  • 申請時間為當年度本項補助預算經法定程序通過後受理之。
  • 申請案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至社會局簽訂契 約,逾期未簽訂契約書,以棄權論。
  • 本要點以補助本市寺廟宗祠為主,必要時得以台北縣合法寺廟為補助對象 ,相關條件比照本要點第四點另與台北縣政府洽商後認定。
  • 本要點補助經費視年度預算情況辦理。
  •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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