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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76)府社一字第152860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公有靈骨堂 (塔) 之申請使用及管理,特訂定 本須知。
  • 二 申請公有靈骨堂 (塔) 寄存骨灰 (骸)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人應檢附火葬許可證、墓地管理單位出具之遷葬或洗骨證明, 或經立案原寄存寺廟出具之骨灰 (骸) 寄存遷出證明。國外運回之 骨灰 (骸) ,應檢附有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或火葬許可證向墓政管 理單位申請。 (二) 經受理申請後,申請人應依編號順序選定靈骨堂 (塔) 之層次及位 置,再填具申請書,經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費用之後,應於一個月內 將骨灰 (骸) 交由管理人驗存,並由管理人填發寄存證 (卡) ,逾 期視同棄權。 (三) 骨灰 (骸) 之寄存,如中途領回者,應檢附原寄存證 (卡) 向墓政 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原寄存之位置由墓政管理單位收回另行處理。
  • 三 靈骨堂 (塔) 之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 骨灰 (骸) 應嚴密封妥,以重衛生。 (二) 骨灰 (骸) 之關係人進入靈骨堂 (塔) 內祭拜時,應向管理人登記 ,不得私自進出。 (三) 祭品應在指定位置擺設祭品,祭品及廢棄物不得隨地棄置。 (四) 焚化冥紙、燃香燭、放鞭炮應在指定位置行之。 (五) 靈骨堂 (塔) 內外應保持清潔,各項設施不得隨意破壞,如有損壞 者應予賠償。 (六) 靈骨堂 (塔) 非經許可不得參觀。
  • 四 靈骨堂 (塔) 使用申請流程表如左: 台北市公有靈體堂 (塔) 使用申請流程表 ┌──┐ ┌─────────┐ │通館│ │申 請 人├──┐ │知服│ └─────────┘ │ │申務│ ┌─────────┐ │ │請中│←───┤ 公墓管理單位 │ │ │人心│ ┌──┴─────────┘ ┌┴┐ │向繳│ │ ┌─────────┐ │隨│ │殯費│ │ │ 申請人選定位置 │ │到│ │儀 │ │ └─────────┘ │隨│ └──┘ │ ┌─────────┐ │辦│ ┌──┐ │ │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 │ └┬┘ │逕塔│ │ └─────────┘ │ │送寄│ │ ┌─────────┐ │ │靈存│ └──┤ 核 判 ├──┘ │體 │ └─────────┘ └──┘
  • 五 公有靈骨堂 (塔) 寄存費用基準另定之。
    台北市公有靈骨堂 (塔) 寄存費用基準表
    類 別 寄 存 規 費 備 註
    大型骨罈 一○、○○○ ○○ 設有封閉式之納骨 (灰) 櫃者,比照大型骨 (灰) 罈 (箱) 收費標準收繳。
    小型骨罈 八、○○○ ○○
    大型骨灰箱 二、○○○ ○○
    中型骨灰箱 一、五○○ ○○
    小型骨灰箱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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