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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0)北市原綜企字第110300122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發布日起廢止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府)原 住民各項服務與福利措施,以增進其謀生能力,輔導其適應都市生活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輔導原則: (一)原住民生活之輔導,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綜理策劃並協調各有關單位及本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 依權責辦理。 (二)結合社會福利團體,運用社會資源,審酌原住民原有習俗,協助其 適應都市生活。
  • 三、輔導要項及分工: (一)建立生活輔導基本資料: 1.生活輔導基本資料由原民會策劃建立,內容以應各權責單位從事 原住民生活輔導工作所需之資訊為主,由原民會視業務需要邀集 相關單位研訂調查表格。 2.生活輔導基本資料來源及作法: (1)凡設籍於本市者,由原民會依據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戶役政系統提供之資料,予駐區之原住民服務員(以下簡稱 原服員),並據以督促原服員進行家戶訪問,填報生活輔導基 本資料卡,隨同每月異動報告表送原民會。 (2)未設籍於本市者,其資料由原民會洽請有關單位及社會福利團 體提供,交由駐區原服員依照前目規定辦理。 (3)原服員進行家戶訪問時,態度應和藹坦誠,如發現亟待扶助情 事,應立即反映原民會、本府相關機關及各區公所採取必要之 救助。 3.原民會辦理輔導工作,需要專案調查或普查時,得商請社會福利 團體支援或配合辦理,並邀請專家學者講授訪談技巧。 (二)建立溝通網絡: 1.由原民會遴選或協調社會福利團體甄選居住集中之地區或各族原 住民一人或數人為志工,以建立連繫及溝通網絡,並由原民會編 印志工名冊,以供權責單位連繫之用。 2.原民會應經常透過社會福利團體及志工等宣導政令及反映輿情。 3.原民會應視需要定期邀請本府有關局處、各區公所及各社會福利 團體舉行工作會報檢討得失。 (三)推行藝文活動: 1.原民會應每年舉辦全市性原住民民俗活動,以促進各族情誼。 2.原民會鼓勵原住民參與各項表演或各類慶祝活動,並由原民會編 列預算補助。 3.原民會應依據原住民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舉辦企業管理、經營 知識、成本觀念、法律常識等現代生活必備之講座,並協同民政 局、各區里活動中心、民間團體及老人活動中心,經常舉辦各種 親子活動、老人休閒及原住民舞蹈等文康活動,以充實精神生活 。 4.具有音樂、舞蹈、體育等興趣之原住民學生,由原民會及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結合學校教育資源,施以輔導培訓並配 合各種活動舉辦競賽。 (四)推展家政教育、改善家戶健康、實施醫療保健: 1.由原民會及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於原住民聚居地區或 其他適當地點舉辦親職教育、婦女聯誼或媽媽教室。 2.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對原住民聚居之地區作巡迴醫 療服務並協助老人參加免費健康檢查。 3.原住民聚居較多地區之各區健康服務中心應經常派員前往實施公 共衛生、家戶健康、家庭計畫等服務。 (五)就學輔導及心理調適: 1.原住民獎助學金核發基準由本府另訂之;其相關預算,由原民會 編列。 2.由教育局及本市各級學校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就學貸款、減 免學費、公費就讀、入學考試優待等各種優惠措施。 3.由教育局督導原住民學生就讀之學校,重視其心理調適之輔導工 作。 4.由原民會或社會福利團體協調本市各大專院校之相關社團,推薦 大專青年輔導原住民學生課業及團體康樂活動,所需場地由原民 會協調各區公所提供支援。 (六)輔助解決居住問題: 1.低收入戶原住民可向社會局申請候缺借住平價住宅。 2.凡在本市設籍滿四個月之中低收入弱勢家庭,原民會應依下列規 定協助解決住宅承購及修繕問題: (1)未接受政府補助興建住宅,或購買住宅者,得向原民會申請中 低收入家庭購屋補助。 (2)自用住宅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或因受火災、天然災害者致 不堪使用者,原民會應協助改善。 3.為期徹底解決原住民在本市居住問題,由原民會協調都市發展局 規劃國宅租予原住民,以安定其生活。 (七)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維護勞工權益: 1.由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所屬職能發展學院依照原民會 所提供之原住民接受職業訓練意願資料,按年齡分類及社會需要 ,輔導參加職業技能訓練並支給受訓津貼。受訓津貼由原民會編 列年度預算支應。 2.由勞動局所屬就業服務處及原民會依其就業意願及專長,適時優 先輔導就業。 3.如有勞資爭議,勞動局應主動協調勞資雙方,以維護其職業權益 。 (八)辦理創業貸款: 由原民會輔導原住民自行創業,並協助其向土地銀行或合作金庫銀 行辦理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並充實其經營知識。 (九)辦理社會福利與救助: 1.由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輔導原住民老人參加當地老人文康休 閒活動。 2.由社會局、教育局分別協調本市各幼兒園優待收托原住民兒童。 3.由社會局辦理貧困失依原住民兒童家庭補助、教養及家庭寄養等 工作。 4.由社會局及各區公所協助貧困原住民,申辦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輔導臨時工、就養及養護救助措施。 5.由原民會、社會局及各區公所對於臨時發生急難之原住民給予急 難救助或申辦急難貸款。 (十)法律服務: 由原民會、本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其所需 要之法律知識及服務。 (十一)本府各單位分工如附表。
  • 四、獎懲: (一)本府各有關局處辦理輔導業務有功或不力人員,由原民會依其具體 事實,簽請市長獎懲。 (二)其他社會福利團體協辦本項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由原民會陳報 市府表揚。
  • 五、經費: (一)各權責單位辦理輔導業務時,得視需要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項補助規定,由原民會會同各權責單位另行研擬,由本府另訂之 ,經費由原民會統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六、其他: (一)原民會對於散居本市各地之原住民應透過溝通網絡或適當之管理, 予以必要之輔導。 (二)原民會得編印有關生活輔導之宣導資料,放置於本市各公路、鐵路 車站並寄送原住民原籍地鄉鎮公所,轉供原住民瞭解各項輔導狀況 。 (三)其他有關原住民利益問題,由本府各有關局處依權責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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