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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105507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寺廟建築之輔導監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 二、本市寺廟之申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應先由發起人或負責人報經各該轄區區公所 層轉本府民政局同意後,始得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 三、申請建築寺廟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寺廟沿革及概況。 (二)建築計畫書(格式如附表)。 (三)建築說明書及略圖(位置圖、平面圖、正面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證明書 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六)籌建人員名冊、籌建會議紀錄及存款證明。
  • 四、寺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建築。 (一)供奉淫神邪祀開堂惑眾者。 (二)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樂捐而無徵信或有攤派情事者。
  • 五、未經本府民政局及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擅自建築寺廟者,除依違章建築處理外,並清查其 項目;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發起人或負責人應移送法辦。
  • 六、募建之寺廟建築完竣後三十日內,發起人或負責人應將各項收支帳目予以公告,並報請 本府民政局備查。
  • 七、寺廟建築完竣後,應依照寺廟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申請登記或變動登記。 建築寺廟計畫書(格式) 一、寺廟名稱: 二、寺廟地址: 三、土地坐落: 公 四、所屬宗教派別: 教 募建 私 五、信徒人數: 六、供奉神像名稱: 七、建築動機或原因: 八、建築面積及間數: 九、建築所需費用: 十、建築費用來源: 十一、其他事項: 發起人: 簽章 (負責人)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一、本表用十行紙格式由申請人填寫二份備文申請。 二、應附位置圖、正面圖、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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