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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原一字第86080365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加強管理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服務中 心(娜魯灣之家)(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增進原住民福利,並發揮服務功能,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中心一樓為原住民文物、手工藝品展示區及諮詢服務台,二樓為原住民社團聯誼及工 商、技藝研習教室,三樓為女性原住民臨時住宿宿舍。
  • 三、本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各項原住民服務資料。 (二)提供原住民工商、技藝教育研習場所。 (三)提供原住民社團開會、聯誼之場所。 (四)提供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展示原住民文物及手工藝品之場所。 (五)提供女性原民謀職、探親臨時住宿之服務。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相關之服務事項。
  • 四、本中心服務人員職掌如下: (一)輪值服務人員: 由原民會研擬輪值表安排相關人員輪值,負責本中心之服務工作。 (二)專任技工: 由原民會指派技工一人,負責本中心公物之管理維修及協助各項服務工作。 (三)社團聯絡人: 由本市原住民社團協調安排人員輪流擔任聯絡工作。 (四)義務諮詢服務員: 由原民會招募志工輪值,協助辦理本中心服務事項。 (五)文物展示服務人員: 由展示文物之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安排人員負責展示事宜。(如附件二),至多住 宿三天,住宿期間應遵守住宿規定。
  • 五、申請借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研習教室: 1.申請使用單位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具相關證 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活動期間應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在場 ,負責處理有關事務。 3.使用單位不得將所使用之教室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期間未滿而未繼續使用 ,視同放棄。 (二)住宿對象: 蒞臨本市謀職、探親臨時住宿之女性原住民,應事先預約或親至本中心服務台申 請住宿(住宿登記表如附件二),至多住宿三天,住宿期間應遵守住宿規定。 (三)文物展示: 1.申請使用單位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檢具相關證 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在本中心展示原住民文物、服飾及手工藝品等,不得有販售之行為。 3.展示天數最少七天,至多三十天。 4.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文物展示場地之整齊清潔,展示期間應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 在場負責處理有關事務。
  • 六、使用前各款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場地,已使用者終止其使用,使用單位 不得異議。 (一)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有販售行為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者。 (四)蓄意破壞公物者。 (五)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六)其他不法行為者。
  • 七、使用本中心公物設備者應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公物如有遺失或毀損,應負賠償 責任,如需延長使用時數及場地佈置,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 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保管,本中心不代為保管。
  •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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