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落實「新進用不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 職務,至少應進用百分之五比例之原住民。」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務為約僱人員、駐衛警、職務代理人、技工、工 友、駕駛、巡山員、清潔隊員、收費管理員及其他不需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職務之人員。
- 三、本要點進用之對象以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為限。
- 四、具體做法: (一)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依各機關進用需求,自「臺北市原住民(待業)人才資料 庫」遴選符合資格者並造冊提供本府暨所屬機關進用之參考。 (二)各機關請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日前(半年報)將「進用原住民職工基 本資料一覽表」(參如附件一)及「本府暨所屬機關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 十九年計劃進用不具公務人員工級職務人數統計表」(參如附件二)函送本府原 住民事務委員會彙整提報市政會議。
- 五、獎勵方式: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進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職工,其原住民比率達第 二點所列人員百分之五以上者,獎勵如下: (一)第一名:其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各予記功二次之獎勵。 (二)第二名:其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各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三)第三名:其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各予嘉獎兩次之獎勵。 (四)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其機關首長、人事主管及相關有功人員各予嘉獎一次之獎 勵。 (五)未達百分之五者,則不予敘獎。
- 六、本要點之獎勵,先行試辦一年,期滿得重新檢討修正。
- 七、本要點自涵頒日起實施,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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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原經建字第104304631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