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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原一字第8608036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台北市原住民服務中心借宿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服務中心(娜魯灣之家)借宿須知)
  • 一 本中心之宿舍提供蒞臨本市謀職、探親需要臨時住宿之女性原住民借 宿之用,借宿人應憑國民身分證辦理免費住宿登記。但不得預約,春 節期間不受理借宿。
  • 二 本中心服務台受理借宿登記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十時止。每 日借宿人數最多十二人,按借宿人到達之先後順序受理之。
  • 三 申請借宿人應親至本中心登記,其住宿日期不得超過三宿。
  • 四 住宿之作息時間如左: (一) 自進住之當日期間起算至翌日中午十二時止為一宿,不足一日者仍 按一宿計算。 (二) 借宿人應於晚間十二時前就寢,但有特殊原因經管理人員同意,不 在此限。 (三) 本中心大門關閉時間除有特別情形外,均為晚間十時三十分。
  • 五 借宿人除應遵守本府原住民服務中心管理要點之規定外並應遵守左列 事項: (一) 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 (二) 保持室內、外整潔、勿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汁、拋棄紙屑或其他雜 物。 (三) 床舖及公用物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移動。 (四) 接待親友應在會客室內。 (五) 外出時應關妥門窗、水電、冷氣並告知服務人員。
  • 六 借宿人應禁止之事項如左: (一) 賭博、飲酒、滋事及妨礙公共安寧。 (二) 攜帶危險物品及違禁物品。 (三) 在室外穿著睡衣或內衣褲。 (四) 吸煙及使用重電器具或瓦斯類炊具。
  • 七 本中心供應熱水時間為每日下午六時至十一時。
  • 八 本中心不提供膳食及清洗衣物之服務。
  • 九 本中心各項設備借宿人員應妥善使用,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之責任。
  • 十 借宿人之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中心概不負責。
  • 十一 借宿人退宿時,應俟服務人員檢視房間許可後始得離開,並將個人 物品攜回;否則以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 十二 本中心禁止罹患法定傳染病及重大疾病者申請借宿。
  • 十三 借宿人如違背本須知之規定,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銷申請借 宿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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