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保障原住民 權益,辦理法律服務工作,特訂定本須知。
- 二、法律服務之對象以設籍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原住民為限。但 未設籍本市之原住民,除訴訟所需費用之補助外,亦予受理。
- 三、為辦理法律服務,由本會洽請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並遴請大學 法律系學生,或熱心原住民事務且具法律知能之社會人士,擔任法律 服務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 四、法律服務項目如左: (一)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 (二)協助轉介轄內調解或協助轉介法律顧問; (三)定期辦理法律講座; (四)訴訟所需費用之補助; (五)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 五、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於本會辦公時間內由法律服務人員受理,以面談 、電話洽談或書函洽詢三種方式進行。法律服務諮詢專線:○二-七 二○五九七五。
- 六、法律顧問或法律服務人員,對於服務內容應詳實記錄,並應保密,不 得對外公開。
- 七、因訴訟之需要,而委任律師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訴訟所需之費用, 同一案件每一審級補助最高新臺幣壹萬元。
- 八、申請前項補助,應檢附左列文件各乙份: (一)申請書表(如附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 (四)支出費用之證明。
- 九、本會得與本市原住民同鄉會、教會等民間團體合辦法律講座,由本會 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講師。
- 十、本會辦理法律服務工作,對法律顧問或法律服務人員酌支車馬費,由 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一、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5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85)北市原一字第1929號函訂頒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