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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86)府原三字第86080319000號函訂頒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 加原住民就業機會,特訂定本須知。
  •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一年內,向本府原 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申請經費補助。
  •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補助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金補助費:補助押標金百分之二十,但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前項補助,以一次為限。且同一補助項目已向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 得再行申請。
  • 四、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八份備文逕向本府 原民會辦理: (一)申請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補助費: 1.創立籌備會議期間會議紀錄。 2.創立會員名冊(附證明原住民身分資料)。 3.營業計畫。 4.籌備照片。 (二)申請承攬業務或工務押標金補助費: 1.章程。 2.創立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3.補助款使用計畫。 4.合作社登記影本。 5.合作社營業登記影本。 6.承攬工程契約書。 7.切結書。
  • 五、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畫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 應函知原民會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原民會另定之。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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