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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三字第870389340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 加原住民就業機會,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一年內,向本府原 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民會) 申請經費補助。
  • 三 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 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最高為新台幣三萬元。 (二) 成立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 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一萬二千元。 (三) 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 。 (四)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支出標準 (如附表) 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 台幣十萬元。 (五) 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金補助費,補助押標金百分之五十,但每社最 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中央政府已 有補助者,不得申請。合作社次年增添基本設備費用,由原民會衡酌 經費及該社實際經營狀況與需求決定是否再行補助。 附表: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支出標準費用: 一 場地費:每天三、○○○元-八、○○○元。 二 住宿費:每人每天六○○元。 三 餐費:每人每天早餐四○元、午、晚餐二○○元。 四 茶點費:每人四○元。 五 文具費:每人每份七○元。 六 鐘點費:外聘教授每時一、六○○元。 府內及講師每時八○○元。 七 車資:核實支付。 八 稿費:每千字七五○元。 九 雜支: (含影印、軟片、沖片…等相關費用) :不得高於五、○ ○○元。 十 材料費:每人每份五○○元。
  • 四 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逕向原民 會辦理:
    補 助 項 目 檢 具 之 文 件 說 明 備註
    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 1 章程 2 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3 社員名冊 (具有原 住民身份百分之七 十以上) 4 籌備會議紀錄 加附原始憑 證。
    水電、房租及通訊補 助 同前項 1至 3項加附 4 主管機關核備函影 本 5 營業登記證影本 加附原始憑 證。
    購買基本設備補助 同前項 1至 5項加附 6 理監事會議紀錄 7 購置機具設備計畫 需求表 本項申請本 會審核同意 補助後,再 行檢送原始 憑證辦理核 撥手續。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 補助 同前項 1至 6加附 7 研習計畫 同前項
    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 金補助 同前項 1至 6加附 7 承攬工程契約書 8 切結書 同前項
  • 五 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畫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 應函知原民會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 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原民會另定之。
  • 七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 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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