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1)府原三字第091039979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 加原住民就業機會,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申請經費補助。
  • 三 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最高為新台幣三萬元。   (二)成立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 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 助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三)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 萬元。   (四)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支出標準(如附表)每社每年最高補 助新台幣十萬元。   (五)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金補助費,補助押標金百分之五十,但每 社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同一事業經 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規定者,一經查知,取消其向本府 原民會申請各項補助之資格。合作社次年增添基本設備費用,由本府 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營狀況與需求,決定是否再行補助。
  • 四 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逕向本府 原民會辦理:
    補助項目 檢具之文件 說明 備註
    籌備設立 期間業務 費 一 章程。 二 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三 社員名冊 (具有原住民身份百 分之八十以上) 。 四 籌備會議紀錄。 加附原始憑證
    水電、房 租及通訊 補助 同前項一至三項加附 四 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五 營業登記證影本。 加附原始憑證
    購置基本 設備補助 同前項一至五項加附 六 理監事會議紀錄。 七 購置機具設備計劃需求表。 本項申請本府 原民會審核同 意補助後,再 行檢送原始憑 證辦理核撥手 續。
    業務或技 術專精研 習補助 同前項一至六項加附 七 研習計畫。 同前項
    承攬業務 或工程押 標金補助 同前項一至六項加附 七 承攬工程契約書。 八 切結書。 同前項
     
  • 五 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劃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 應函知本府原民會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 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原民會另定之。
  • 七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 算編列經費為準。
  • 八 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   附表: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支出標準費用。   (一)場地費:每天三、○○○元-八、○○○元。   (二)住宿費:每人每天六○○元。   (三)餐 費:每人每天早餐四○元、晚餐二○○元。   (四)茶點費:每人四○元。   (五)文具費:每人每份七○元。   (六)鐘點費:外聘教授每小時一、六○○元,府內及      講師每小時八○○元。   (七)車 資:核實支付。   (八)稿 費:每千字七五○元。   (九)雜 支:(含影印、軟片、沖片::等相關費用),不得高於 五、○○○元。   (十)材料費:每人每份五○○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