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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92)府原三字第0920040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 加原住民就業機會,特定本須知。
  • 二 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申請經費補助。
  • 三 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 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最高為新台幣三萬元。 (二) 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二 千元。 (三) 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 。 (四)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支出標準 (如附表) 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 台幣十萬元。 (五) 承攬業務或工程押標金補助費,補助押標金百分之五十,但每社每 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同一事業經 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規定者,一經查知,取消其向本府 原民會申請各項補助之資格。合作社次年增添基本設備費用,由本府 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營,狀況與需求決定是否再行補助。
  • 四 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逕向本府 原民會辦理:
    補助項目 檢具之文件 說明 備註
    籌備設立 期間業務 費 一 申請書 (附件一) 二 章程。 三 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四 社員名冊 (具有原住民身份百 分之八十以上) 。 五 籌備會議紀錄。 加附原始憑證
    水電、房 租及通訊 補助 同前項一至四項加附 五 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六 營業登記證影本。 加附原始憑證
    購置基本 設備補助 同前項一至六項加附 七 理監事會議紀錄。 八 購置機具設備計劃需求表。 本項申請本府 原民會審核同 意補助後,再 行檢送原始憑 證辦理核撥手 續。
    業務或技 術專精研 習補助 同前項一至七項加附 八 研習計畫。 同前項
    承攬業務 或工程押 標金補助 同前項一至七項加附 八 承攬工程契約書。 九 切結書。 同前項
  • 五 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劃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 應函知本府原民會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 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原民會另訂之。
  • 七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八 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附表: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支出標準費用。 (一) 場地費:每天三、○○○元–八、○○○元。 (二) 住宿費:每人每天六○○元。 (三) 餐費:每人每天早餐四○元、晚餐二○○元。 (四) 茶點費:每人四○元。 (五) 文具費:每人每份七○元。 (六) 鐘點費:外聘教授每時一、六○○元,府內及講師每時八○○元。 (七) 車資:核實支付。 (八) 稿費:每千字七五○元。 (九) 雜支: (含影印、軟片、沖片、、、等相關費用) ,不得高於五、 ○○○元。 (十) 材料費:每人每份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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