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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94)府原一字第0940614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 加原住民就業機會,特定本須知。
  •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申請經費補助。
  •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 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 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 (三) 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幣十五萬元。 (四)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支出標準 (如附表) 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 (五) 承攬業務之履約保證金補助費,補助金額最高為該案履約保證金百 分之五十,且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同一事項經 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規定者,一經查知,取消其向本府 原民會申請各項補助之資格。合作社次年增添基本設備費用,由本府 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營狀況與需求,決定是否再行補助。
  • 四、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向本府 原民會辦理:
    補助項目 檢具之文件 說 明
    籌備設立 期間業務 費 一、申請書 (附件一) 二、章程。 三、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四、社員名冊 (具有原住民身分 百分之八十以上) 。 五、籌備會議紀錄。
    水電、房 租及通訊 補助 同前項一至四項加附 五、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六、營業登記證影本。 加附原始憑證。
    購置基本 設備補助 同前項一至六項加附 七、理監事會議紀錄。 八、購置機具設備計劃需求表。 本項申請本府原民會審 核同意補助後,再行檢 送原始憑證辦理核撥手 續。
    業務或技 術專精研 習補助 同前項一至七加附 八、研習計畫。 八、研習計畫。 同前項
    承攬業務 之履約保 證金補助 同前項一至七加附 八、承攬業務之契約書。 九、切結書。 同前項
  • 五、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劃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 應函知本府原民會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原民會另定之。
  • 七、本須知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預算額 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
  • 八、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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