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 加原住民就業機會,特訂定本須知。
-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申請經費補助。
-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之補助,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 (三)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次年如欲再增添基本設備,由本府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 營狀況與需求,決定是否再行補助。 (四)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之經費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每社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承攬業務之履約保證金補助費,補助金額最高為該案履約保證金百 分之五十,且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同一事項經 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規定者,一經查知,取消其向本府 原民會申請各項補助之資格。
- 四、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向本府原民會辦理:
補助項目
檢具之文件
說明
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章程。
三、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四、社員名冊(具有原住民身份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籌備會議紀錄。加附原始憑證。
水電、房租及通訊補助
同前項一至四項加附
五、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六、營業登記證影本。加附原始憑證。
購置基本設備補助
同前項一至六項加附
七、理監事會議紀錄。
八、購置機具設備計劃需求表。本項申請本府原民會審核同意補助後,再行檢送原始憑證辦理核撥手續。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
同前項一至七加附
八、研習計畫。同前項
承攬業務之履約保證金補助
同前項一至七加附
八、承攬業務之契約書。
九、切結書。同前項
- 五、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劃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 應函知本府原民會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原民會另定之。
- 七、本須知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預算額 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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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1
臺北市政府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經建字第09730373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