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經建字第09730373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 加原住民就業機會,特訂定本須知。
  •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申請經費補助。
  •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之補助,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 (三)新設立之合作社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次年如欲再增添基本設備,由本府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 營狀況與需求,決定是否再行補助。 (四)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之經費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每社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承攬業務之履約保證金補助費,補助金額最高為該案履約保證金百 分之五十,且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同一事項經 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規定者,一經查知,取消其向本府 原民會申請各項補助之資格。
  • 四、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份備文,向本府原民會辦理:

    補助項目

    檢具之文件

    說明

    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章程。
    三、業務或業務企劃書。
    四、社員名冊(具有原住民身份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籌備會議紀錄。

    加附原始憑證。

    水電、房租及通訊補助

    同前項一至四項加附
    五、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六、營業登記證影本。

    加附原始憑證。

    購置基本設備補助

    同前項一至六項加附
    七、理監事會議紀錄。
    八、購置機具設備計劃需求表。

    本項申請本府原民會審核同意補助後,再行檢送原始憑證辦理核撥手續。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

    同前項一至七加附
    八、研習計畫。

    同前項

    承攬業務之履約保證金補助

    同前項一至七加附
    八、承攬業務之契約書。
    九、切結書。

    同前項

  • 五、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劃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 應函知本府原民會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六、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原民會另定之。
  • 七、本須知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預算額 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