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落實鼓勵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表現,依據 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籍或父母一方為原住民單親家庭之在學學生,未 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並具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
-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左: (一)學業獎學金: 1.就讀於國民小學其操行七十分或乙等以上(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 計)。 2.就讀國民中學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五 分以上或採五分制計分者,各科及綜合表現成績均在乙等以上( 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3.就讀於高中(職)學校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各科均及格 成績總平均在六十五分以上(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 )。 4.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之學生。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具有特殊才能並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 1.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 紀錄。 2.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3.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運動會以外,教育部 指定輔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單位為以上組隊參加,獲 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4.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且有八 位以上參加,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5.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 紀錄者。 6.藝能方面(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及技藝教育)參 加省(市)教育廳(局)以上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比賽或展覽, 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佳作以上者。 (三)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就讀於私立高中(職)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總 成績平均及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2.就讀於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上以上,學業總 成績平均及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左: (一)學業獎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公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六千元,公私立各年級各十名,合計 三十名。 3.國內公私立研究所博(碩)士學生每名三萬元,國外部分每名五 萬元。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1.合於三、(二)、1.至 4. 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 三名一萬元,第四、第五、第六名五千名,打破紀錄者另發獎助 學金一萬元。 2.合於三、(二)5.、6. 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 三名五千元。打破紀錄者另發獎助金五千元。 (三)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高中(職)學生每名五千元。 2.大專以上學生每名七千元。
- 五、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國中、國小學生部分: 1.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前,檢 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連同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就讀學校申請(第二學期申請則免附 身分證明文件,但中途休學、轉學、退學或喪失資格者不在此限 )。 2.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核規定者 ,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如附件二)暨領據,第一學期於十月二 十日前,第二學期三月底前報本府原住民會核撥。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國內外研究所學生部分應檢附: 1.申請書(如附件三)。 2.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3.上學期成績單。 4.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特殊才能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學雜費收據正本(學雜費補貼用)。 申請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申請,區公所依據本要點之申請 要件及應檢附證件辦理初審凡符核規定者,造具請領清冊(如附件四 )暨領據,併轉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辦。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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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2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發給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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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7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二字第8701980200號函訂頒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