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 具特殊才能,依據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 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籍或母親為原住民單親家庭之在學學生,未領有其 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並具有第三點情形之一者得申 請之。
- 三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1 就讀於國民小學其操性七十分或乙等以上 (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 計) 。 2 就讀國民中學操行成績七十分以上、學業總平均六十五分以上者 或採五分制計分者,各科及綜合表現成績均在乙等以上者,(一 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3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操行成績七十(乙等)分以上,學業 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 4 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之學生,但在職者除外。 (二)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具有特殊才能並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1 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2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3 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教育 局指定輔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4 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國小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前 三名者。 5 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6 藝能方面(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及技藝教育)參加 教育局以上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 組前三名、佳作以上者。 (三)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 就讀於私立高中(職)學校,其操性成績在七十分 (乙等) 以上 ,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2 就讀於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其操性成績在七十分 (乙等) 以上, 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四 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助學金: 1 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 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六千元,公私立各年級取前二名 ,合計二十四名。 3 國內公私立研究所博(碩)士學生每名三萬元,國外部分每名五 萬元。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 合於三、(二)、1至4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 三名一萬元。 2 合於三、5、6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 元。
- 五 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國中、國小學生部分: 1 第一學期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三月十日前,檢 具蓋有原住民戳記戶籍謄本影本,連同申請書 (如附件一-(一) ) 項就讀學校申請 (第二學期申請者免附身分證明文件) ,由但 中途休學、退學或喪失資格者不在此限) 。 2 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合規定者 ,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 (二) 、 (三)) 暨領據, 第一學期於十月九日前,第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報本府原民會 核撥。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學生部分應檢附: 1 申請學業獎學金或特殊才能助學金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二 - (一)) 、學生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上學期成績單、蓋 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影本、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 申請者應第一學期十月二十日前,第二學期四月二十日前向戶籍 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並檢附證件辦理初審,凡符合規定者,造具 請領清冊(如附表二- (二) 至(三))暨領據第一學期於十月三 十日前,第二學期四月三十日前轉報原民會核辦。
- 六 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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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2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發給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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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府原一字第89107201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