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辦理鄰長遴聘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之成 年居民,遴報區公所聘任之。但有正當事由,里長得就里內符合資格 之居民予以遴聘。 鄰長每二年一聘,期滿後重新遴聘,受里長指揮監督,並辦理為民服 務工作。
- 三、鄰長之遴聘,里辦公處應請鄰長簽署志願服務同意書,連同遴聘鄰長 名冊陳報區公所。 區公所審查認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並無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情事且適 任者,應發給聘書;並於次月十日前,將遴聘鄰長名冊報送本府民政 局備查。
- 四、鄰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里辦公處應提列具體事實,報請區公所 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 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 (三)因案被通緝。 (四)禠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戶籍遷出該里。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常住該里,足認有影響區務推動之虞。 (八)該鄰經合併或裁撤。 (九)有未能配合執行區公所或里辦公處交辦事項之具體事實,足認有影 響區務推動之虞。 (十)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等 及里辦公處推動之環保、治安、藝文、體育等睦鄰互助聯誼活動, 半年內累計達應出席次數二分之一以上。 里幹事應每二個月查對鄰長戶籍資料。 里辦公處應於知悉第一項各款事實一個月內報請區公所辦理解聘;里 辦公處逾期未陳報時,里幹事應逕行報請區公所辦理解聘。 鄰長經區公所解聘,區公所應函請里辦公處補聘。
- 五、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里辦公處提出。 里辦公處收受辭職書後,應即陳報區公所。
- 六、里長應於就職日起三十日內遴聘鄰長。 鄰長出缺或解聘去職時,里長應於出缺或解聘去職之日起十五日內依 第二點規定補聘,補聘鄰長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就職日期均 為次月一日。
- 七、區公所得編列鄰長協助里鄰活動相關預算;其支用計畫由本府民政局 簽報本府核定。
- 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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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治字第113601684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鄰長遴聘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