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酬庸里長在職辛勞,於退職時發給退職酬勞金,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退職,指里長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於任期中死亡者。
- 三、退職酬勞金以里長在職最後一月之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為基數,任職滿二年給予一個基 數,超過二年部份,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 任職年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四、申請里長退職酬勞金,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連同有關證件正本(驗畢發還 )及影本各一份,送由轄區區公所審查屬實後,轉請本府民政(以下簡稱民政局)核發 。 申請里長退職酬勞金,自退職之日起算,應於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以棄權。
- 五、已領退職酬勞金之里長,再任里長職務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毋須繳回,其退職前之任 職年資,於重行退職時,不予併計。
- 六、辦理里長退職酬勞金及其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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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5
臺北市里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二字第0910552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