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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治字第10331228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3年6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資深績優里鄰長表揚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里鄰長表揚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資深里、鄰長、績優里長及服務優良之里、鄰長, 以激勵里鄰長為民服務熱忱,強化基層自治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鄰長年資累計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資深里、鄰長: (一)服務屆滿十年。 (二)服務屆滿二十年。 (三)服務屆滿三十年。 (四)服務屆滿四十年。 (五)服務屆滿五十年或以上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準 ;任期曾中斷再任者,其以前任期之年資得併計。
  • 三、里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為績優里長: (一)推展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優異者。 (二)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維護里內環境衛生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推行里內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蹟者。 (四)協助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並主動通報,著有績效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五)主動協助災害通報,並協助撤離安置受災區域居民,著有績效或具有特殊優良事 蹟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里長楷模者。 里、鄰長具有前項事蹟之一者,為服務優良里、鄰長。
  • 四、里、鄰長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且未曾依各該款表揚者,各區公所應分別填造資深 里、鄰長名冊及統計表各一份,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 政局)彙辦。
  • 五、第三點之績優里長及服務優良里、鄰長審議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績優里長:區公所組成評選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二)服務優良里、鄰長:區公所區務會議審議通過者。 經前項第一款規定審議通過之績優里長具體事蹟表,區公所應送民政局彙辦。
  • 六、資深里、鄰長、績優里長及服務優良里、鄰長依下列方式辦理表揚: (一)服務屆滿十年以上之資深里長、服務屆滿二十年以上之資深鄰長及績優里長,由 本府於每年十月底前擇期表揚。 (二)服務屆滿十年之資深鄰長及服務優良之里、鄰長,由區公所表揚。
  • 七、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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