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資深、績優里鄰長,以激勵里鄰 長為民服務熱忱,強化基層自治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現任里、鄰長年資累計合於左列規定者,為資深里、鄰長: (一)服務屆滿十年。 (二)服務屆滿二十年。 (三)服務屆滿三十年。 (四)服務屆滿四十年。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準。
- 三、現任里、鄰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為績優里、鄰長: (一)協助解決重大市政建設問題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重大市政建設事項提供建言經採納實行獲致具體成效者。 (三)推行里政事項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四)其他對市政建設出錢出力有重大具體貢獻者。
- 四、現任里、鄰長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且未曾依各該款表揚者,各 區公所應分別填造資深里、鄰長名冊及統計表(如附表一至三)各打 印五十份,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民政局彙辦。
- 五、現任里、鄰長有第三點各款事蹟之一者,應提經區務會議審議通過予 以表揚,須報由本府表揚者,區公所應檢附具體事蹟表(如附表四、 五)送本府民政局彙辦。
- 六、資深及績優里、鄰長依左列規定適時於公開場合表揚: (一)資深里、鄰長由本府於每年六月底前擇期表揚。 (二)績優里、鄰長由本府或區公所表揚。 績優里、鄰長經核定由本府表揚者,得與資深里、鄰長合併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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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6
臺北市資深績優里鄰長表揚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83)府民二字第83029476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