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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民區字第1126017879號函修正第5、14條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管理里幹事服勤,並考核其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幹事應接受各項與業務執行相關之必要研習課程,新進里幹事由區 公所施予業務講習或個別輔導。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或區公所應每年定期對里幹事 舉辦法令及實務講習,並測驗之。
  • 三、里幹事服勤規定如下: (一)上午在區公所辦公,並在區公所打上午上班卡及離所時打卡; 下午免打區公所上班卡,直接至里辦公處簽到後服勤。 (二)里幹事兼二里者,按星期之單、雙日分別於各里服勤,必要時 隔週對調之。 (三)區公所得應業務需要調整里幹事服勤時段。但應告知里長並周 知里民。 里辦公處應備里幹事服勤簽到、公出登記簿,里幹事在服勤時間內, 因公外出時,應予登記。
  • 四、里幹事除辦理「臺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規定之工作項目 外,亦得由區公所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前項工作項目表,由民政局依實際需求檢討修訂之。
  • 五、里幹事應視區公所業務需要配合實施訪視: (一)配合總清查作業,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進行訪視。 (二)依關懷等級,對獨居老人進行訪視。 (三)對列管里內寺廟、神壇及教會定期訪視。 (四)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隨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並協 助解決急難情形。 (五)其他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業務權限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作業 要點」規定,就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項目,或請區公所行政 協助項目,進行訪視。 里幹事應主動瞭解里鄰動態,並依民政局訂定之處理流程,反映輿情 ,供作市政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前二項訪視之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據。
  • 六、區公所得依規定支給里幹事下里服務之事務費及交通費。
  • 七、里幹事應隨時與區公所有關課、室聯繫,參與各項業務講習,熟悉相 關法令,瞭解任務概況,並與有關機關及學校加強工作協調,共同解 決里民困難。
  • 八、里辦公處文書應由里幹事備簿冊編號登記或以電腦處理,經里長核閱 後,按序裝訂保管。 區公所各課、室需交里幹事辦理之事項,應以送會方式或送交區公所 民政課統籌辦理; 區公所轉達至里辦公處之公文,以電子傳遞為原則。 前項里辦公處實施公文電子傳遞,由里幹事負責推動,其執行績效列 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據。
  • 九、區公所每月召開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並得與里幹事、社工員聯繫會 報合併舉行。 里幹事工作會報由區長主持,全體里幹事出席,副區長、主任秘書、 各課室主管及視導均應列席。 前項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 (二)報告上次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三)各課室工作提示。 (四)視導報告。 (五)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解答與協調。 (六)專題演講、法令與實務講解、表彰事項或里幹事服務心得報告 。 (七)區政督導員轉達重點工作及上級指示事項。 (八)主席裁(指)示及結論。 區公所民政課得視需要召開里幹事工作聯繫會議,會議由民政課長主 持,視導應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各課、室主管列席。
  • 十、里幹事之督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 1.視導:每月應抽查受分配之責任里文書資料,並至少分赴各 責任里一次;督導後應分別詳填考核評鑑表,並於每月里幹 事工作會報提報。其督導內容如下: (1)區政、市政執行情形之查察。 (2)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地點之查察。 (3)里幹事訪視執行情形之查察。 (4)市容查報情形之查察。 (5)里鄰網站維護及資訊更新之查察。 (6)各種通知單及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之查察。 (7)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之查察。 2.民政課長:依實際需要隨時對下列事項實施抽查,抽查後應 填具抽查報告表,並於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1)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2)例行業務及交辦業務之考核情形。 3.區公所之視導及民政課長執行里幹事督導時,應在里幹事服 勤簽到簿簽名。對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依相關人事 規定辦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止。 4.經連續抽查三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專案簽報懲處 。 (二)民政局: 1.不定期派員抽查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並得至 里辦公處及里內實地查訪。經抽查發現之待改善事項應即通 知區公所查處、改善。 2.派員列席里幹事工作會報。
  • 十一、里幹事之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里辦公處: 1.由里長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其勤惰、品德及工作效率 ,向區公所督導人員提出建議。 2.里長督導考核評量表於區公所辦理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時 ,送交區公所以供參考。 (二)區公所:由各課、室及視導就里幹事執行業務之情形詳填考 核評鑑表,並於每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 十二、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訂定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計畫,並於年 度結束前由主任秘書召集各業務主管及視導組成考核小組,考核里 幹事工作績效。 前項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及成績計算標準如下: (一)工作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九十,評量項目如下: 1.區長及民政課長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二十。 2.各課、室交辦業務執行情形考核評鑑占百分之二十。 3.視導每月考核評鑑占百分之十五。 4.兼辦業務、為民服務、里鄰訊息反映及市政、區政具特殊 貢獻者占百分之二十。 5.里辦公處文件資料之建立、整理、更新及推動實施公文電 子傳遞情形占百分之五。 6.里幹事自行評鑑占百分之十。 (二)電腦、法令及實務講習、測驗占百分之十。 考核小組辦理考核時,得請相關業務人員出席相關會議或參與工作 考核。
  • 十三、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 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成績列丙等者,申誡一次;其列丁等者,記過 一次。
  • 十四、里幹事於民政局辦理之里幹事專案考核年度總成績名列各區前二分 之一,且民政局評審績優里幹事前一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 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及考績、成績考 核未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者,由各區公所按里幹事年度工作考 核成績名次依序薦舉五分之一(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送民 政局評審。 民政局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召集區政督導員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各區 公所薦舉之里幹事,評審績優里幹事之名額不超過評審前一年本市 里幹事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 評審為績優里幹事者,其總獎勵額度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規定發給禮品(劵),預算由民政局編 列支應並辦理公開表揚。 擔任里幹事職務年資累計每滿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未因案受停 職或懲戒處分、刑事處分、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或考績列丙等者 ,得併前項績優里幹事辦理公開表揚。
  • 十五、區公所每年應依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檢討里幹事應否調任其他職 務及作為辦理年終考績之參考。 區公所得依里幹事服務實況、年資等,視實際需要辦理輪調作業。
  • 十六、里幹事不得就其職務及遷調為關說或請託,違反者,區公所得依市 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調任之。
  •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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