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管理里幹事服勤,並考核其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初任里幹事者,除經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年齡不得超過四十五歲,並須具備電腦文 書處理能力。但由現職人員調任者,不受年齡限制。 里幹事職務出缺時,應先就該區公所具有里幹事職務資格之人員擇優遴任。如遴任非該 區公所人員時,應以曾任里幹事職務者為優先考量。
- 三、里幹事應接受各項與業務執行相關之必要研習課程,新進里幹事由區公所施予業務講習 或個別輔導。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或區公所應每年定期對里幹事舉辦法令及實務講 習,並測驗之。
- 四、里幹事依下列規定時間服勤: (一)上午在區公所辦公,並在區公所打上午上班卡及離所時打卡;下午免打區公所上 班卡,直接至里辦公處簽到後服勤。 (二)里幹事兼二里者,按星期之單、雙日分別於各里服勤,必要時隔週對調之。 (三)區公所得應業務需要調整里幹事服勤時段。但應告知里長並周知里民。 里辦公處應備里幹事服勤簽到、公出登記簿,里幹事在服勤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予 登記。
- 五、里幹事除辦理「臺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規定之工作項目外,亦得由區公所 視實際需要,分派兼辦其他業務。 前項工作項目表,由民政局依實際需求檢討修訂之。
- 六、里幹事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家戶訪問: (一)對里內鄰長,每半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二)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身心障礙市民及獨居老人,每半年至少各 分別訪問一次。 (三)對里內寺廟、神壇及教會每年至少各分別訪問一次。 (四)對受指定之個人、家戶或地區訪問。 (五)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隨時訪問受災戶,並輔導至急難情形解除為止。 里幹事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並依民政局訂定之處理流 程,反映輿情,供作市政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前二項訪問之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據。 區公所得依規定支給里幹事下里服務之服務費及交通費。
- 七、里幹事應隨時與區公所有關課、室聯繫,參與各項業務講習,熟悉相關法令,瞭解任務 概況,並與有關機關及學校加強工作協調,共同解決里民困難。
- 八、里辦公處文書應由里幹事備簿冊編號登記或以電腦處理,經里長核閱後,按序裝訂保管 。 區公所各課、室需交里幹事辦理之事項,應以送會方式或送交區公所民政課統籌辦理; 區公所轉達至里辦公處之公文,以電子傳遞為原則。 前項里辦公處實施公文電子傳遞,由里幹事負責推動,其執行績效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 考核之依據。
- 九、區公所每月召開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與里幹事、社工員聯繫會報合併舉行 。會議由區長主持,全體里幹事出席,副區長、主任秘書、各課室主管及視導均應列席 。工作會報內容如下: (一)主席報告。 (二)報告上次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三)各課室工作提示。 (四)視導報告。 (五)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解答與協調。 (六)專題演講、法令與實務講解、表彰事項或里幹事服務心得報告。 (七)區政督導員轉達重點工作及上級指示事項。 (八)主席裁(指)示及結論。 區公所得視需要召開里幹事工作聯繫會議,會議由民政課長主持,視導應列席,必要時 ,並得邀請各課、室主管列席。
- 十、里幹事之督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 1.視導:每月應抽查受分配之責任里文書資料,並至少分赴各責任里一次;其督 導內容如下: (1)區政、市政執行情形之查察。 (2)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地點之查察。 (3)家戶訪問執行情形之查察。 (4)市容查報情形之查察。 (5)里鄰網站維護及資訊更新之查察。 (6)各種通知單及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之查察。 (7)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之查察。 督導後應分別詳填考核評鑑表,並於每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2.民政課長:依實際需要隨時對下列事項實施抽查: (1)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2)例行業務及交辦業務之考核情形。 抽查後應填具抽查報告表,並於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區公所之視導及民政課長執行里幹事督導時,應在里幹事服勤簽到簿簽名。對未 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依人事相關規定辦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止。 經連續抽查三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專案簽報懲處。 (二)民政局: 1.不定期派員抽查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並得至里辦公處及里內實 地查訪。經抽查發現之待改善事項應即通知區公所查處、改善。 2.派員列席里幹事工作會報。
- 十一、里幹事之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里辦公處:由里長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其勤惰、品德及工作效率,向區公 所督導人員提出建議。 里長督導考核評量表於區公所辦理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時,送交民政課長以供 考核評分之參考。 (二)區公所:由各課、室及視導就里幹事執行業務之情形詳填考核評鑑表,並於每 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 十二、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訂定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計畫,並於年度結束前由主任秘 書召集各業務主管及視導組成考核小組,考核里幹事工作績效。 前項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及成績計算標準如下: (一)工作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九十,評量項目如下: 1.區長及民政課長不定期督導占百分之二十。 2.各課、室交辦業務執行情形考核評鑑占百分之四十。 3.視導每月考核評鑑占百分之十五。 4.為民服務、里鄰訊息反映及市政、區政具特殊貢獻者占百分之十。 5.里辦公處文件資料之建立、整理、更新及推動實施公文電子傳遞情形占百分 之五。 (二)電腦、法令及實務講習、測驗占百分之十。 考核小組辦理考核時,得請相關業務人員出席相關會議或參與工作考核。
- 十三、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 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成績名列各區前五分之一(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者,由 區公所薦舉為績優里幹事。 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成績列丙等者,申誡一次;其列丁等者,記過一次。
- 十四、區公所每年應依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檢討里幹事應否調任其他職務及作為辦理年終 考績之參考。 區公所得依里幹事服務實況、年資等,視實際需要辦理輪調作業。
- 十五、里幹事在同一區公所任現職滿一年以上,且其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並未受懲戒 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經該管區公所核准得請調服務地區。各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五 日前將核准請調人員名冊連同其簡歷,函送民政局。由民政局彙整統一編造後,於每 年二月底前分送各區公所作為協調及商調之參考。
- 十六、里幹事不得就其職務及遷調為關說或請託,違反者,區公所得隨時調任之。
-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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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8
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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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94)府民一字第09422377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