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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民二字第82079517號函修正發布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對台北市民生社區中心 (以下簡 稱本中心) 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中心係以台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價款興建,產權屬台北市市有 ,其使用管理除依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 三 本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並由該局召集使用單位成立管理委 員會。
  • 四 本中心各樓層使用單位之使用範圍、面積、用途應依原定計畫使用, 非經陳報本府核準不得變更。本中心各樓層之使用單位如分配表。
  • 五 本中心除本府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交通局、 本市松山區公所之隸屬單位及里辦公處之使用免收租金外,其餘一律 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及使用費收入應繳入市庫。
  • 六 本中心各樓層之開放服務時間、管理方式,由各使用單位依業務特性 及相關規定定之。
  • 七 本中心對外出租、出借或委託經營所收取之租金、使用費收入及管理 費用,均應由使用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台 北 市 民 生 社 區 中 心 各 樓 層 用 途 分 配 表 樓 層 地 下 三 層 地 下 二 層 地 下 一 層 地 下 一 層 地 下 一 層 一 樓 一 樓 一 樓 二 樓 三 樓 三 樓 四 樓
    用 途 停 車 場 停 車 場 超 級 市 場 銀 行 派 出 所 銀 行 派 出 所 保 健 站 殘 障 育 樂 中 心 、 托 嬰 中 心 托 嬰 中 心 集 會 堂 集 會 堂
    使 用 單 位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交 通 局 ︵ 停 車 管 理 處 ︶ 民 政 局 台 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生 分 行 ︶ 警 察 局 ︵ 派 出 所 ︶ 台 北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生 分 行 ︶ 警 察 局 ︵ 派 出 所 ︶ 衛 生 局 ︵ 松 山 區 衛 生 所 ︶ 社 會 局 社 會 局 民 政 局 民 政 局
    台 北 市 民 生 社 區 中 心 各 樓 層 用 途 分 配 表 樓 層 五 樓 六 樓 七 樓 八 樓 九 樓 九 樓 十 樓 十 一 樓
    用 途 圖 書 館 畫 廊 、 視 聽 中 心 里 辦 公 處 、 會 議 室 活 動 中 心 、 教 室 、 管 理 機 關 辦 公 室 兒 童 遊 樂 場 社 會 服 務 有 氧 舞 蹈 及 健 身 教 室 體 育 館
    使 用 單 位 教 育 局 ︵ 市 立 圖 書 館 ︶ 教 育 局 民 政 局 、 松 山 區 公 所 民 政 局 民 政 局 社 會 局 民 政 局 教 育 局 ︵ 市 立 體 育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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