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市民廣場(以下簡稱本場 地-如附件一開放使用區)之整潔美觀,並將此一兼具公園型態及道 路使用之多功能開放性公共遊憩場所提供市民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場地免費提供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法人等使用,凡欲使用 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時,應於活動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企 劃案,每月以借用一次為原則,若當月無他人使用時得繼續提出申請 ,經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同意後 始可使用。
- 三、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其活動內容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 社教活動為主;凡具有商業性廣告、促銷、販售等活動不予同意使用 本場地。
- 四、公管中心對使用單位提出本場地之申請有審查權,凡申請活動內容不 符本要點者,不予同意使用本場地。
- 五、本場地之開放使用,原則上限於例假日及其他國定假日,其開放時間 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若有必要延長使用者,得出具主管機關核准 集會文件申請使用至下午十二時。
- 六、使用本場地應注意事項: (一)屬於政治性活動者,經公管中心同意使用後,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 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二)活動所需之電源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 (三)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使用單位 自行負責。 (四)禁止在本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 釘、打椿等。 (五)禁止攀折花木、喧鬧滋事、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等情事。 (六)活動所需之交通或運貨車輛不得駛入草坪,卸貨(人)後應立即離 開不得滯留。 (七)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 七、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或海報,應經公管中心同意並指定 地點,否則予以拆除。
- 八、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本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場地使用 完畢應立即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污染或其他破壞行為等情事,應負 修復或賠償之責。
- 九、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 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事, 場地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使用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公管中心得立即終止其場地使用,並得 停止其申請一年: (一)假借活動名義,於會場內從事商業性促銷、販售等活動。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三)演出活動損及本場地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四)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及破壞性之政治活動者。 (五)違反本要點以外有關其他法令規定事項者。
- 十一、本要點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專簽市長同意後專案處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3003
臺北市市民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6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86)府秘公字第8600457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