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台北市市民廣場 (以下簡稱本場 地) 之整潔美觀,並將此一兼具公園型態及道路使用之多功能開放性 公共遊憩場所提供市民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各機關、學校、法人使用臺北市 市民廣場 (以下簡稱本廣場) 辦理活動,並維護本廣場之整潔美觀,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場地以免費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優先。各機關、學校 、公司、團體、法人等,凡欲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時,應於活動 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檢附活動企劃案,每月以借用一次為原則 ,若當月無他人使用時得繼續提出申請,經台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 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公管中心) 同意後,辦理使用登記並繳納使用費 與保證金,始可使用。
- 二、本廣場使用申請之受理機關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以 下簡稱公管中心) 。
- 三 使用本場地舉辦各項活動,其活動內容應以政令宣傳、公益、文化或 社教活動為主;凡具有商業性廣告、促銷、販售等活動不予同意使用 本場地。
- 三、本廣場開放使用範圍區分新仁愛路段、市府路、小型集會廣場 (音樂 台) 及流水噴泉區四部分,其時間如下: (一) 1.新仁愛路段、市府路僅星期例假日開放使用,開放時間為上午八 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市 府路部分,不得單獨申請使用。 2.使用市府路,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應依本市道路使用規定, 檢具交通維持計畫書向本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申請核准 。 (二) 小型集會廣場 (音樂台) 、流水噴泉區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 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 申請人若於同一時段分別申請使用新仁愛路段及市府路、小型集會 廣場 (音樂台) 、流水噴泉區時,應尊重個別使用權。 (三) 新仁愛路段使用時間若有必要提前或延長時,須事先出具交通局核 准函,向公管中心申請。
- 四 公管中心對使用單位提出本場地之申請有審查權,凡申請活動內容不 符本要點者,不予同意使用本場地。
- 四、本廣場以免費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優先。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欲使用本廣場者,應先向公管中心預約登記。但 以一年內日期為限,並應於活動開始六十日 (日曆天) 前,以書面完 成申請手續,否則視為放棄。 經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約登記使用之時間,不開放其他機關、學校 、公司、團體、法人申請。
- 五 本場地之開放使用,分為新仁愛路與小型集會廣場等兩個開放使用區 (如附件一) ,其開放使用日期、時間如左: (一) 新仁愛路段: 1 開放使用日期:原則上限於星期日 (含週休二日之星期六) 及其 他國定假日。 2 開放使用時間: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下午 六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 (二) 小型集會廣場 (音樂台) : 1 開放使用日期:不限。 2 開放使用時間: (1) 週一至週六:下午六時至十時。 (2) 星期日 (含週休二日之星期六) 及其他國定假日:分為上午八 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下午六時至十時等三個時段。 本開放使用時間若有必要延長使用者,得出具主管機關核准集 會文件申請使用至下午十二時。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17 期 12 頁)
- 五、其他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法人,欲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者,應 於活動開始六十日至三十日 (日曆天) 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同一申請 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原則。但無人申請使用時,得臨時申請使用。
- 六 星期日 (含週休二日之星期六) 及其他國定假日,卻使用本場地時, 可一次就兩個開放使用區向公管中心提出申請。若已獲准使用單一開 放使用區,則同一時間另一使用地區不再受理申請外借使用。
-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書面資料,向公管中心提出申請;如相關資料有所 欠缺,經公管中心通知補正之日起七日 (工作天) 內未補正者,視為 放棄申請: (一) 場地使用申請表。包含使用場地、活動名稱、活動內容、活動時間 、申請人 (加蓋印信) 、負責人、聯絡人、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等 資料。 (二) 活動企劃書。企劃書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 人數、場地佈置圖、清潔維護及垃圾清運計畫。 (三) 機關、學校、法人、公司或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本府機關、學 校免附) 。 (四) 其他應備文件。
- 七 申請登記使用場地者,經公管中心同意後,應於使用前十日繳納場地 使用費與保證金。 各場地之各項費用依據台北市市民廣場收費標準表收取 (如附件二) 。 (法源資訊編:附件二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17 期 12 頁)
- 七、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健 、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活動為原則。但為有助於活動之進行,且不 妨礙公共利益之商業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活動有捐募行為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
- 八 申請者辦理使用手續後,無法如期使用時,除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 力之原因,得與公管中心另議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外,應 於原訂使用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取消,由公管中心轉讓其他機關、學 校、團體、法人使用時,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
- 八、申請人如需張掛宣傳標語 (幟) 或海報,應事先經公管中心同意,否 則,逕行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應依「臺北市臨 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並於活動前 一日將許可文件影本送交公管中心。
- 九 申請者辦理使用手續後,私自轉讓或未於使用前十日繳清場地使用費 、保證金者,其原訂申請使用時間,由公管中心逕行取消;私自轉讓 者,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 九、公管中心依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先後排定使用順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日 起六日 (工作天) 內完成審核,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如有須補正 者,以補正完成之日起算。 前項申請,於公管中心同意後六日 (工作天) 內,申請人需持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單正本 (驗後正本退回,影本留存) ,依臺北市市民廣場 收費基準 (如附件) ,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人未於規定時間內 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其原核准使用之時間,公管中心得逕予取消。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如參與活動人數超過五千 人時,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保險期間應自進 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算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 十 使用本場地應注意事項: (一) 屬於政治性活動者,經公管中心同意使用後,悉依集會遊行法等 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 (二) 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 若需使用現場上述設備,經公管中心同意者,方得使用。 (三) 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使用單 位自行負責。 (四) 禁止在本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任何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 打釘、打樁等。 (五) 禁止攀折花木、喧鬧滋事、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等情事。 (六) 活動所需之交通或運貨車輛不得駛入草坪,卸貨 (人) 後應立即 離開不得滯留。 (七) 禁止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 十、申請人或其申請舉辦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管中心得拒絕其申 請: (一) 申請人使用本廣場曾有違約紀錄,情節嚴重者。 (二) 婚喪喜慶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環境安寧之活動者。 (三) 活動內容有違公序良俗、法令或第七點之規定者。 (四) 違反第十六點之規定未滿一年者。
- 十一 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 (幟) 或海報,應經公管中心同意並指 定地點,否則予以拆除。
- 十一、申請人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訂使用日 期之三日 (工作天) 前通知公管中心,公管中心無息退還申請人已 繳之費用。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使用者,得與 公管中心另議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
- 十二 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本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場地使 用完畢應立即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污染或其他破壞行為等情事,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責。
- 十二、申請人繳納費用後,如私自轉讓他人使用,其原申請使用之時間, 由公管中心逕行取消,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 十三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 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等情 事,場地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三、使用本廣場應注意下列事項,必要時,公管中心得立即停止該使用 行為: (一) 申請人應事先預估吸引人潮,自備足量流動廁所。 (二) 需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活動,經公管中心同意使用後,應依集會遊 行法等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並於活動前一日將許 可文件影本送交公管中心。 (三) 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若需使用現場之設備,須經公管中心同意,方得使用。 (四) 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 人自行負責。如需搭設帳棚或舞台時,須將繩索繫於隱藏式基樁 上 (如附圖) ,帳棚支架需吊掛砂包或水袋以維安全。 (五) 不得在本廣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 、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六) 不得攀折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之行為。 (七) 現場活動產生之音量最高不得超過八十分貝,並應遵守政府噪音 管制法之相關規定。 (八) 駛進本廣場小型集會廣場 (音樂台) 及流水噴泉區之工作車輛重 量不得超過一﹒七五公噸,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九) 不得有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 十四 使用單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公管中心得立即終止其場地使用, 並得停止其申請一年: (一) 假借活動名義,於會場內從事商業性促銷、販售等活動。但經核 准之公益活動展售,不在此限。 (二)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三) 未經公管中心同意私自轉讓者。 (三) 演出活動損及本場地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四) 違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及破壞性之政治活動者。 (五) 違反本要點以外有關其他法令規定事項者。
- 十四、申請人應妥善維護本廣場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使用完畢 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如有損毀、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修復、 清洗或賠償之責。 前項經本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或公管中心以書面或電 話限期改善仍未回復原狀者,環保局及公管中心得逕行僱工代為清 理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不足賠償時,公管中心 得追償之。
- 十五 本要點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專簽市長同意後專案處理。
- 十五、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 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 事,申請人及負責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管中心得立即終止其使用本廣場,並 得停止其申請一年: (一)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 未經公管中心同意,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 活動內容損及本廣場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四) 違反第十三點規定經公管中心停止其行為,仍繼續為之者。 (五) 違反第十四點規定經環保局或公管中心限期改善仍未回復原狀者 。
- 十七、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經公管中心駐警隊制止仍不離 開者,應依臺北市市民廣場收費基準繳納三倍使用費,如有損壞廣 場設施,並應負賠償之責。
- 十八、本要點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專簽市長同意後專案處理。 附件:臺北市市民廣場收費基準: 一、星期例假日新仁愛路段、市府路與小型集會廣場 (音樂台) 收費基準 : (一)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收費新台幣 (以下同) 二萬元。 (二) 下午一時至五時收費二萬元。 (三) 下午六時至十時收費二萬五千元。 (四) 保證金十萬元。 二、週一至週五小型集會廣場 (音樂台) 收費基準: (一) 每時段收費一萬元。 (二) 保證金十萬元。 三、流水噴泉區收費基準: (一)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至五時各收費五千元。 (二) 保證金六萬元。 四、凡辦理之活動具商業性者,其使用費及保證金依右列收費基準二倍收 取。 附註: 一、場地使用逾時,以每小時單價計算逾時使用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 時計。 二、使用單位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回復本廣場原狀,並經公管中心於使 用完畢後三小時內會勘認無應賠償之情事者,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活 動時間超過下午十時,則於次日上午七時會勘。 三、使用費經市長專案核准者,得減免之。 臺北市市民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補充說明 一、台北市市民廣場使用管理要點第三條第 (一) 項規定:「星期例假日 開放使用範圍為新仁愛路段、市府路與小型集會廣場 (音樂台) ,開 放時間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下午六時至十時等 三個時段」。對於不同機關 (構) 、學校、團體若於同一時段分別申 請使用新仁愛路段、小型集會廣場 (音樂台) 、流水噴泉區時,在不 互相影響干擾下可分別申請使用。 二、台北市市民廣場使用管理要點第十條第 (三) 項規定:「辦理活動之 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對於使用市民廣場辦理各項活動須搭設帳棚或舞台時,須將繩索繫 於隱藏式基樁上 (如附圖) ,帳棚支架需吊掛砂包或水袋以維安全, 若未依規定辦理者公管中心得立即終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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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3003
臺北市市民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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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87)府秘公字第870215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