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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6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二字第091208065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大臺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北路瓦斯貯氣槽遷 移,特設大臺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北路瓦斯槽遷槽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工 作小組),並訂定本工作要點。
  • 二、本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組 員十人,由左列單位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 (二)本府財政局 (三)本府地政處 (四)本府工務局 (五)本府民政局 (六)本府消防局 (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八)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九)新槽設置地區區公所 (十)大臺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三、本工作小組任務如左: (一)審核瓦斯槽設置計畫。 (二)協助瓦斯公司尋覓、規劃適當遷槽地點。 (三)協助辦理原貯氣槽用地拆遷後用途規劃。 (四)協助遷槽用地取得。 (五)協助辦理槽體建造及管線埋設事宜。 (六)協助瓦斯公司申貸建槽資金取得。 (七)其他有關輔導遷槽事宜。
  • 四、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第四科科長兼任,並置幹事六人,由本府建 設局二人,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人,本府工務局一人,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一人,新槽設置 地區區公所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作業及聯繫協調事宜。
  • 五、本工作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組員一人代為召集。
  • 六、本工作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工作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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