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市民借用區活動中心辦理告別式活動應切結不得將靈柩、遺體、遺骸停放於區活動中心 內,並應於使用後將告別式使用之物品清理完畢。
- 二、申請借用之時間最長為三時段(計十二小時),且不得續借或延長借用時間。
- 三、告別式活動之收費以本府訂定之區活動中心收費金額表為準,其時段之計算,以每四小 時為一時段,不滿四小時者仍以四小時計算。
- 四、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代辦清潔費應於使用前繳齊後,始得同意其使用。
- 五、區公所應於申請人佈置場地及使用時,派員巡查,以防止申請人損壞場地及相關設施, 並處理突發狀況。
- 六、有左列行為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經制止不聽者即予終止使用,必要時通知有 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於活動中心內燃燒冥紙或燃放鞭炮者。 (二)影響住戶安寧者。 (三)影響交通者。 (四)影響環境衛生者。 (五)影響善良風俗者。 (六)影響公共安全者。
- 七、其他管理事項悉依本市各區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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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85)府民二字第85057789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