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須知依台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二 本須知所稱各活動場地及設備,指本市民生社區中心第三、四樓之集 會堂;第八樓之交誼廳、休閒室、桌球室、教室;第九樓之兒童遊樂 場、幼教館;十樓之跆拳道館、柔道館、空手道館、有氧舞蹈館、健 身房、迴力球室及第十一樓之體育館。
- 三 使用各活動場地及設備之收費標準表另訂之,如附表。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民生社區中心樓層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次 / 金額 / 場地 第 一 場 第 二 場 第 三 場 備 考 一 單位: 新台幣 二 每次使 用集會 堂需繳 交保證 金五○ ○○○ 元。 使用後 場地回 復原狀 並無損 壞情事 者保證 金無息 發還。 三 使用各 場地設 備未滿 一時段 者以一 時段收 費。 四 設籍本 市民生 社區居 民收費 以八折 優待 ( 體育館 除外) 五 體育館 每週三 、五自 十八時 至廿二 時為籃 球使用 ,餘為 羽球使 用。 八時至十二 時 十三時至十 七時 十八時至廿 二時 集會堂 七○○○元 八○○○元 九○○○元 桌球室 交誼廳 健身房 兒童遊 樂 場 每人每次二 ○元 每人每次二 ○元 每人每次二 ○元 講座教室 三○○元 三○○元 四○○元 休 閒 室 六○○元 六○○元 六○○元 跆拳道館 空手道館 柔道館 七○○元 七○○元 八○○元 有氧舞 蹈 館 一五○○元 一五○○元 一七○○元 迴力球室 每人每小時 100 元 每人每小時 100 元 每人每小時 100 元 體 育 館 開放時間八時至廿二時,以二小時為一 時段。 羽球每時段每球面四○○元。籃球每時 段二○○○元。 - 四 各活動場地及設備如同一時段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時,設籍本市民生 社區居民有優先使用權,除第十一樓體育館外,使用費並予八折優待 。
- 五 開放時間如次: (一) 第十一樓體育館每日自八時至廿二時,每兩小時為一時段,分七時 段。 (二) 其餘各活動場地每日分上午 (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 (十三時至十 七時) 、晚間 (十八時至廿二時) 三時段使用,未滿一時段者以一 時段計算。
- 六 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具申請書,經台北市政府民政 局 (以下簡稱本局) 同意後,辦理使用手續,並一次繳清各項費用, 始得使用。
- 七 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五日前通知本局,不得私自轉讓。 其原定時段由本局處理,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返還,如逾期申請取消 使用者,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返還。
- 八 申請人就同一時段或連續二時段以上,一次申請使用七日以上者;應 於使用前三十日向本局申請,每次最長以四個月為限,經核准並一次 繳納全部費用後,始得使用。
- 九 各活動場所僅提供現場已有之設備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材或物品 自備。
- 十 使用人辦妥使用手續後,本府如有重要公務需要使用或不可抗力情事 發生時,得終止使用;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返還,使用人不得異議或 請求賠償。
- 十一 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如需延長、須有空檔並辦理延長手續及 繳納費用。
- 十二 使用期間,場地內之安全防護,由使用人自行負責;夜間如需留人 看管時,應先客本局登記。
- 十三 使用場地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
- 十四 使用場地不得喧嘩,以免影響安寧。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 有遺失概不負責。
- 十五 使用人不得擅自在場地外搭建台架或張貼標語,並禁止設攤及出售 物品。
- 十六 各場地嚴禁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 十七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得終止其使用,必要時 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 與申請使用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 有安全顧慮者。 (五) 其他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
- 十八 使用場地召開集會如須製發出席證,應將樣張送本局,以憑驗證入 場。
- 十九 使用場地舉行康樂活動,如發售入場券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行印 製;先經稅捐稽徵機關驗章後,再交本局驗印,始得使用。
- 二十 桌球室、交誼廳、健身房、兒童遊樂場、幼教館及迴力球室各項設 備供民眾購票使用。不做定期借用或預約使用。各項設備之使用以 先到先使用為原則,不排使用起訖時間。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07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民政局管理樓層使用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5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85)府民二字第85007502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