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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二字第9010298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
  •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二、本須知所稱各活動場地及設備,指本市民生社區中心第三、四樓之集會堂、四0一、四 0二教室、第八樓八一三、八一四、八一五、八一六教室、桌球室、第九樓之健身房、 兒童遊樂場、第十樓之跆拳道教室、空手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舞蹈 教室、迴力球室及第十一樓體育館。
  • 三、使用各活動場地及設備之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但設籍本市民生社區居民之使用費以八 折優待。
  • 四、各活動場地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夜間十八時至二 十二時各活動場地依其性質訂定使用時段,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費。
  • 五、各活動場地及設備如同一時段有二人以上申請,以先申請或先到先使用為原則。
  • 六、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應於使用前一日填具申請書,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所屬民生社區中 心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本中心)同意後,辦理使用手續,並一次繳清各項費用,始得使 用。 桌球室、兒童遊樂場、健身房及迴力球室各項設備供民眾購票使用,不做定期借用或預 約使用。各項設備之使用以先到先使用為原則,不排使用起訖時間。持使用券者,應於 使用場地及設備前,經管理員查驗使用券後,始得進場使用。
  • 七、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之五日前通知本中心,不得私自轉讓。其原定時段由 本中心處理,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返還,如逾期通知本中心取消使用者,所繳費用除保 證金外,不予返還。
  • 八、申請人就同一時段或連續二時段以上使用七日以上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向本中心申請, 每次申請最長以二個月為限,經核准並一次繳納全部費用後,始得使用。
  • 九、各活動場所僅提供現場已有之設備供使用者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材或物品使用者應 自備,並經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使用。
  • 十、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使用人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回復 原狀,並經本中心於使用完畢後三小時內會勘認無應賠償之情事者,無息退還保證金; 若活動超過夜間二十一時,則於次日上午九時前辦理會勘。
  • 十一、使用人辦妥使用手續後,本府如有重要公務需要使用活動場地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 ,得禁止或停止其使用;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返還,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十二、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如需延長,須經管理員同意並辦理延時手續及繳納各項費 用後,始延長使用。
  • 十三、使用場地及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活動場地內禁止飲水及飲食。 (二)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及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指導,不依器材說明使用或不 依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指導致器材損壞時,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三)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 (四)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與安全事宜,均應經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 同意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申請人需接電或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於申請時表明並經本 中心同意後,會同技術人員辦理,不得擅自架設。 (六)使用時應愛護一切設施,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或圖釘等物 品,固定附著於活動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使用場地如 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七)使用場地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不得有設攤、 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營業行為。 (八)作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設應於事前與本 中心洽商使用方式,並依本中心同意之方式辦理。其錄影、錄音或轉播行為如 有侵害他人權益者,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九)使用場地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影響安寧之情事。 (十)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或張貼標語、海報、廣告或公 告。 (十一)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十二)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有使用入場券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行印製,並應經 稅捐機關驗章及本中心驗印後,始得使用。如須製發出席證者,應先將樣張 送本中心查照,以憑證入場。 (十三)活動內容應與原申請使用內容相符。 (十四)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十五)活動內容不得損及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十六)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十七)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筵席。 (十八)其他特殊活動經專案核准使用時,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十四、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不予同意其使用,已同意者得禁止或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 償。 (一)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或使用費者。 (二)使用本中心場地曾有違規記錄且情節重大者。 (三)與申請使用之用途不符。 (四)有安全顧慮者。 (五)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 十五、桌球室、健身房、羽球場(以球面計)半價優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市民(限本人一人) 使用,惟應出示敬老證或身分證明。
  • 十六、每週一得為休館日,所有設備及場地停止對外開放,作例行性之維護及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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