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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4-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87)北市民四字第87208469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為配合戶政資訊電腦化臺灣省受理一地遷徙登記作業,加強便民服務,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本作業規定未規定者,依戶籍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 二、人民申請遷入登記應攜帶戶口名簿、遷入者之國民身分證 (未領者免)及本人或戶長印章 。遷入單獨立戶者,另依「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提憑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 三、自已電腦化之戶政事務所遷入 (住址變更) 時,其作業方式如左: 1.審核證件 (具後備軍人身分證者,應先向兵役單位辦理兵役報到)。 2.驗證查詢戶籍資料。 3.列印遷入登記申請書 (免加蓋遷入戳記)。 4.申請人核對申請書、簽章。 5.填註簿證。 6.更新戶籍資料。 7.儲存戶籍資料。 8.通報有關單位(以戶籍謄本代替並加蓋遷入或住址變更通報)。
  • 四、自未電腦化之戶政事務所遷入時,其作業方式如左: 1.他方戶政事務所有傳真機可運用時:當事人填寫「受理一地遷入登記申請書」(如附 件)二份,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將該申請書傳真(並郵寄一份)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據 以辦理遷出登記,並將遷出用戶籍謄本傳真(並郵寄一份)擬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據以 辦理遷入登記。 2.他方戶政事務所無傳真機可運用時:當事人填寫「受理一地遷入登記申請書」二份,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據以將該申請書一份郵寄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原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據以辦理遷出登記,並將遷出用戶籍謄本郵寄擬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俟擬遷入地戶 政事務所接獲遷出用戶籍謄本,再通知當事人辦理遷入登記。 3.當事人如具後備軍人身分,應俟接獲遷出用戶籍謄本後,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有關 規定辦理報到。
  • 五、受理申請一地遷徙登記,申請日期與完成遷出(入)日期不同時,應以完成遷出(入) 日期為準。
  • 六、有關戶口名簿之改註及換發,遷入地部分悉依內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六日台內戶資字第八 二0一0七七0號函規定辦理,至於原遷出地之戶口名簿依左列方式辦理: 1.全戶(含單身戶)人口遷入者,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將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面行政區 劃欄註記遷出、入日期及遷入地住址,同時加蓋承辦人印章。 2.戶長及戶內部分人口遷入者,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將原戶籍地戶口名簿當事人姓名以 紅線劃除,記事欄註記遷出地完成遷出登記之日期,同時加蓋承辦人印章後交還當事 人寄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填發戶口名簿,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另予製發遷入者新 戶口名簿。 3.戶內部分人口遷入者,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將原戶籍地戶口名簿當事人姓名以紅線劃 除,記事欄註記遷入地受理遷出日期,同時加蓋承辦人印章後交還當事人寄回原戶籍 地戶長,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另予製發遷入者新戶口名簿。
  •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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