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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89)北市民四字第892284160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 國民身分證之製發及管理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應詳細核對相片,並立簿登記(如附件一)。
  • 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請領民身分證,如相片無法核對或資料有疑義者,應送由本局派員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查詢核對口卡後核發;其無相片可核對或口卡 未建立者,由戶政事務所核對無誤後核發。
  •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外縣市遷人本市之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可資證明 之證件正本,經核對無誤後核發。
  • 五、戶政事務所應將每日申領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相片、及戶籍謄本填具送件聯單(如附 件二,分男女證由戶政事務所製發及由本局派員向警察局查詢核對口卡者應分別填寫) ,送本局彙計後送警察局製作口卡。
  • 六、凡註銷(含遺失無人招領、重複請領、死亡等)、換發收回作廢之舊國民身分證及因誤 繕、塗改、污損作廢之空白國民身分證,應於背面加蓋「作廢」章戳,章戳長四公分寬 二公分,以正楷刻製以杜流弊。
  • 七、戶政事務所對前點作廢之國民身分證應分別按日造冊並彙編為月報表(如附件三、四、 五),於每月五日前送本局,由本局彙整保管,依保存年限定期集中焚燬,並將情形報 內政部備查。
  • 八、戶政事務所應將領用之空白國民身分證分別點計男、女證,依實領、核發、作廢、焚燬 、遺失核銷及結餘數量,按按月編製空白國民身分證領發報告表(如附件六),並每半 年編製空白國民身分證領發統計表(如附件七),分別於每月五日前及每年一月五日及 七月五日前,送本局審核彙計。本局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編製本市空白 國民身分證領發統計表(如附件八),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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